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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6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楊熾光戴博誠莊宇馨

上訴人
汎歐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宏
被上訴人
彭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63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1年7月29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97頁)。上訴人雖已補繳裁判費,但逾期仍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足佐(見本院卷第303-311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所欠缺之上訴程式,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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