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吳美蒼、陳得利、李立傑
- 當事人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葉美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德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葉美媛 廖年靖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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