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再字第1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玉清楊國精杭起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李宣裕
再審原告
李宣岳
再審被告
吳富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45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45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再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