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78號
- 上訴人
- 戽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岳峯
- 訴訟代理人
- 林修弘律師
- 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存金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之主文第二、五項關於「324萬2,12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24萬3,22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