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 被上訴人
-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豐銘
- 被上訴人
- 九龍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家虎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隆泉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吉意土木包工業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城
- 被上訴人
-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趙月霞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2週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自送對造,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被上訴人聯合美公司就下列事項,予以說明,並提出相關之
證明:
㈠系爭防火窗符合廢止前認可書所載規格具1小時防火時效及1
小時阻熱性能之標準。
㈡應提出聯合美公司與與裕豪公司就系爭防火窗採購或授權製
造之契約。
二、上訴人就下列事項,予以說明:
㈠所主張系爭防火窗之品質,有何欠缺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
情形而有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情形。
㈡因系爭防火窗未具認可書,造成上訴人使用系爭防火窗而受
何「權利」或「利益」之損害,又使用系爭防火窗有何無法
達成防火效用造成損害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