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本院109 年度聲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聲請即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7 月6 日寄存送達於再審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及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第1 次庭長、法官會議提案二決議意旨,於109 年7 月16日午後12時生送達效力,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再審聲請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