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附帶被上訴人
-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德
- 訴訟代理人
- 卓婕芸
- 訴訟代理人
- 洪鈺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三元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心印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衡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愷
- 訴訟代理人
- 賴永昌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事實及理由欄 第15頁12-13行 法定代理人「林榮德」 法定代理人「陳裕愷」 事實及理由欄 第18頁21行 先行「給」買回庫存品價金 先行「給付」買回庫存品價金 事實及理由欄 第19頁10-11行 「衡翔公司」已為同時履行抗辯 「冠軍公司」已為同時履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