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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黃綵君李慧瑜楊珮瑛

  • 上訴人
    許存成許文通許全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許存成 許文通 許全運 許明德(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慧貞(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慧敏(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郁婕(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惟絜(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雁翔(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雁璇(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許世岱 法定代理人 許順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上訴人 郭進安 潤興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黃浚閎 上2被上訴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建民律師 複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因上訴人所列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尚有缺漏,上訴人許雁翔、許雁璇甫成年而未具本人承受訴訟,且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時變更部分聲明,所涉內容究為原訴之更正或另行追加新訴尚欠明瞭(上訴人應另依通知函為補正並說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上午11時於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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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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