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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王銘郭妙俐張國華
  •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林保秀、陳怡芬

  • 上訴人
    富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玉琇
  •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慶耀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陳志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富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保秀 人          一層之16(公司地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賴玉琇 訴訟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 被上訴人  慶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芬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張喬婷律師 被上訴人  陳志達 林茂榮 李茂園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林保秀等人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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