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33號
- 上訴人
- 盧慶松
盧美惠
盧億龍
盧宣旻
詹昌達
詹國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彩芬間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3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109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盧慶松、盧宣旻、詹昌達、詹國賓,109年11月12日送達上訴人盧美惠、盧億龍,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