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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3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銘郭妙俐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33號

上訴人
盧慶松

      盧美惠

      盧億龍

      盧宣旻

      詹昌達

      詹國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彩芬間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3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109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盧慶松、盧宣旻、詹昌達、詹國賓,109年11月12日送達上訴人盧美惠、盧億龍,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法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3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