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王銘、高英賓、郭妙俐
- 當事人郭秋風、李連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鑾松股份有限公司、卓明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郭秋風 李連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聰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 訴 人 鑾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春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林玠民律師 被上訴人 卓明德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2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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