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82號
- 上訴人
- 許文隆
- 被上訴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訴訟代理人
- 莊子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