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王銘、郭妙俐、張國華
- 法定代理人莊仲沼
- 上訴人許文隆
- 被上訴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許文隆 被 上 訴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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