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奇鼎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紀金澤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18號上 訴 人 奇鼎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澤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張竫楡律師 被 上訴人 紀明晰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上訴人引以為證之「公司內部往來憑證」記載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