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504號上 訴 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李文豪 焦文城律師 複 代理人 葉信宏律師 被上訴人 曜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輝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歐陽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減縮起訴聲明,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3100萬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萬元自民國108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新 臺幣100萬元自民國108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部分,應減縮為「新臺幣3000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於被上 訴人將如附表所示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共3000張背書轉讓予上訴人之同時履行之。 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上 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及其中3000萬元自民國108年3月18日起,另600 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起訴聲明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00萬元,及自108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40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7年8月1日簽立「股權交易及附買 回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上訴人於107年8月15日前,以每股10元之代價,使被上訴人取得上訴人所創立之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力公司)300萬股之股份, 並使被上訴人於改選董事時,獲得康力公司一席董事席位,復約定被上訴人有請求上訴人以原價買回上開股份之權利。被上訴人已依約於107年8月15日匯款3000萬元至康力公司帳戶,但上訴人並未使被上訴人取得康力公司之董事席次,被上訴人於108年3月11日發函請求上訴人原價買回股份,上訴人迄未履行,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上訴人另應給付違約金600萬元,為此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600 萬元。 二、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為參與康力公司之現金增資,於磋商中要求增加附買回請求權之條款,並以上訴人為公司負責人要求簽署,實則出賣股份者為康力公司,系爭協議書卻誤將上訴人列為買回人,惟上訴人並非出賣人,自無買回之義務。又縱認被上訴人請求買回為有理由,上訴人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另於本院補稱:即便認定上訴人負有買回股份之義務,然康力公司每股現值為9元,應容上訴人以現值即2700 萬元買回,方為公允。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100萬元,及其中3000萬元自108年5月6日 ,另100萬元自108年11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酌定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就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未上訴,且因已受償上訴人給付之100萬元違約金,而於本院減縮起訴 聲明如前述,該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上訴人對原審判命其給付逾2700萬元本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2700萬元本息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就其敗訴之2700萬元本息部分,未據聲明不服,該部分亦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下不贅述)。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負有以每股10元,共計3000萬元買回被上訴人所持康力公司股份300萬股之義務: 1、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時,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經查,系爭協議書之立合約書人,甲方為「曜宸有限公司」、乙方為「康力公司股東李世強先生」(原審卷21頁),可見系爭協議書之締約當事人係上訴人個人,而非康力公司。又觀諸系爭協議書記載:「茲就甲方參與康力公司之現金增資,且與乙方約定於取得康力公司股權後1年內可請乙方買回 該公司股權事宜,甲乙雙方合議訂定本合約條款如下,以資信守」等文字,更已明白揭示被上訴人於取得康力公司之股權後1年內,得請求買回股份之對象係上訴人個人, 而非康力公司,此與公司法第167條禁止公司買回股份之 情形不同,自無違反公司法第167規定之問題。上訴人所 辯:出賣股份者為康力公司,上訴人無買回之義務云云,與系爭協議書之記載不符,自非可採。 2、系爭協議書第二條約定:「㈠甲方於現金增資取得康力公司之股權後1年內(即自107年8月15日至108年8月15日止 ),乙方同意甲方可無條件請求乙方,以每股10元買回甲方所持有康力公司300萬股的股權,共計3000萬元」、「 ㈡甲方若請求乙方買回甲方所持有康力公司股權,應於實際股權買回日1個月前,以書面文件通知乙方,其執行買 回請求權方啟效力」、「㈢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文件起1 周內,需將甲方持有康力公司股權買回,並將㈠所述之股款,匯入甲方所指定之帳戶」(原審卷23頁),足見兩造約定被上訴人得於107年8月15日至108年8月15日此段期間,無條件請求上訴人以每股10元之價格,買回被上訴人所持有之康力公司股份300萬股。而被上訴人已於108年3月 11日發函請求上訴人買回康力公司股份(原審卷29頁),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上訴人自負有以3000萬元(10元× 300萬股=3000萬元)向被上訴人買回康力公司股份300萬股之義務,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買回股份之價金 3000萬元,即屬有據。上訴人所辯:康力公司每股現值為9元,應容上訴人以現值即2700萬元買回云云,與系爭協 議書之約定顯有未合,亦不足採。 (二)上訴人之同時履行抗辯為有理由: 1、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如被告在裁判上援用民法第264條之抗辯權時,原告如不能證明 自己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法院應為原告提出對待給付時,被告即向原告為給付之判決,不能遽將原告之訴駁回(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895號判例意旨參照)。 2、本件兩造約定被上訴人出資3000萬元,參與康力公司之現金增資,所取得之康力公司股份300萬股,得於1年內無條件請求上訴人以原價買回,該買回之約定究其性質應為買賣契約,即上訴人以3000萬元向被上訴人買受其所持有之康力公司股份300萬股。而買賣契約為雙務有償之債權契 約,買受人交付價金之義務,與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移轉予他方之義務,乃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自有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查系爭協議書第一條第㈡款約定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投入股款取得股權後,應協助被上訴人取得康力公司記名股票,被上訴人亦自承確有取得股票(本院卷79頁)。而關於記名股票之轉讓,應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公司法第164條規定參照),則上訴人所為同時履行抗辯,即屬有 據,自應由本院為被上訴人提出對待給付即將如附表所示康力公司記名股票共3000張背書轉讓予上訴人之同時,上訴人即交付3000萬元予被上訴人之判決。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減縮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3000萬元,及自108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在上開減縮後之範圍內,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諭知,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2700萬元本息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惟被上訴人既已減縮起訴聲明,且上訴人所為同時履行抗辯合於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由本院將原判決主文第1項減縮並為命被上訴人對待給付之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被上訴人應同時履行背書轉讓予上訴人之記名股票明細: ┌─────────────────────────┐ │股票抬頭: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第2次增資股股票│ ├─────────────────────────┤ │股東名稱:曜宸有限公司 │ ├─────────────────────────┤ │設立登記日期:97年11月13日 │ ├─────────────────────────┤ │變更登記日期:107年11月14日 │ ├─────────────────────────┤ │發行股份總數:3185萬2077股 │ ├─────────────────────────┤ │每股金額:10元 │ ├─────────────────────────┤ │本次發行股數:486萬6281股 │ ├─────────────────────────┤ │每張股票股數:1000股 │ ├─────────────────────────┤ │每張股票面額:1萬元 │ ├─────────────────────────┤ │董事長:鄒秀蓮 │ │董 事:曾銘坤 │ │ 張采綝 │ ├─────────────────────────┤ │日期:107年12月21日 │ ├─────────────────────────┤ │股票張數:3000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