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603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梓凱
- 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瑋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反訴被告
- 宥維茶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女菁
- 訴訟代理人
- 盧兆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第19行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