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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6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杭起鶴吳國聖黃裕仁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瑋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
宥維茶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女菁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第19行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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