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柯梓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張瑋玲律師 被上訴人即 反 訴被 告 宥維茶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女菁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第19行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