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葉蔡金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葉蔡金玉(即蔡崑水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妡 陳美肜 陳媺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上訴 人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廣源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謝陸和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 複 代理 人 謝孟達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系爭合作造林契約書第2條究屬 條件或清償期之約定,及依此認定與第9條但書之關係,與收成 標準為何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