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652號
- 上訴人
- 葉蔡金玉(即蔡崑水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陳美妡
- 上訴人
- 陳美肜
- 上訴人
- 陳媺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逸群律師
- 被上訴人
-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廣源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之0
- 複代理人
- 謝孟達
- 謝陸和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系爭合作造林契約書第2條究屬條件或清償期之約定,及依此認定與第9條但書之關係,與收成標準為何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