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26號上 訴 人 蔣彰榮 周建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上訴人 湯兆慶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9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1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716 號民事裁判參照)。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依系爭約定(詳後述)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嗣於本院追加主張被上訴人明知附表所示貨款為其所有,竟將之轉入被上訴人個人帳戶,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交還貨款以填補賠償(見本院卷一47頁),核屬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伊等原與被上訴人共同經營陸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陸鐽公司)。兩造於民國106 年6 月底協商不再繼續共同經營,伊等另於同年7 月25日成立鍵隆自動化有限公司(下稱鍵隆公司),將陸鐽公司之廠房、機具、員工直接留用,並由鍵隆公司替代陸鐽公司繼續經營、服務陸鐽公司原有之客戶,故兩造約定待鍵隆公司正式取得客戶認可、正式營運前,伊等仍得以陸鐽公司之名義,持續與客戶往來交易,此期間之訂單貨款為伊等所有(下稱系爭約定)。伊等於106 年7 至10月間,以陸鐽公司名義承接如附表所示訂單,金額計新臺幣(下同)929,908 元,客戶仍將貨款匯入陸鐽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華南帳戶)內。伊等於107 年1 月間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前揭貨款,遭被上訴人拒絕,被上訴人並於陸鐽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將系爭華南帳戶內款項轉匯至其個人帳戶。爰依系爭約定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929,908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三、被上訴人則以:伊未曾與上訴人協議得以陸鐽公司名義繼續經營。上訴人蔣彰榮向伊拿取整本發票及發票章後,自行開立發票並送廠商請款,均未向伊說明使用之用途。觀之附表所示訂單日期,均為陸鐽公司後期收尾及驗收之項目,上訴人離開陸鐽公司時承諾會協助完成,伊才會將附表所示發票交由會計事務所統計並繳納稅金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29,90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主張之系爭約定內容為「兩造約定待鍵隆公司正式取得客戶認可、正式營運前之過渡時期,上訴人於此期間仍得以陸鐽公司之名義,持續與客戶往來交易,而此期間之訂單貨款均為上訴所有,由上訴自負盈虧」(見原審卷一19頁),僅係約定上訴人得使用陸鐽公司名義與陸鐽公司原有客戶往來交易,並收取貨款而已。如上訴人有取得貨款之權利,因客戶將貨款匯入系爭華南帳戶,自應由系爭華南帳戶所有人陸鐽公司負返還貨款之義務,被上訴人依系爭約定並無交付貨款之義務,是上訴人依系爭約定請求被上訴人交付貨款929,908 元,即屬無據。 ㈡按乙種活期存款戶與銀行之間為消費寄託關係,銀行接受存款,依民法第602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無返還原物之義務,僅須返還同一數額,該寄託物之利益及危險,於該物交付時移轉於受寄人。存款戶陸續將金錢存入帳戶內,各該金錢即與帳戶內固有存款發生混同,尚無從區辨銀行嗣後返還或轉出金錢屬特定某筆存款(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98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主張:自106 年7 至10月間,以陸鐽公司名義承接如附表所示訂單,由客戶將貨款匯入系爭華南帳戶內等語,惟上訴人並未舉證系爭華南帳戶係用於保存附表所示貨款之專用帳戶,復觀諸系爭華南帳戶於106 年7 月前,尚有陸鐽公司自有存款479,948 元,之後陸鐽公司亦陸續提領存款,有系爭華南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可憑(見原審卷二111 頁),顯見陸鐽公司無意將系爭華南帳戶作為附表所示貨款之專用帳戶,即非將附表所示貨款以獨立之現金、存款或特定之財產形式保存,則客戶將貨款存入系爭華南帳戶,即與帳戶內固有存款發生混同,尚無從區辨嗣後轉出金錢屬特定某筆存款,應認系爭華南帳戶內之存款均因混同而為陸鐽公司所有。被上訴人自承已將系爭華南帳戶存款轉匯至其個人帳戶(見本院卷149 頁),則被上訴人所轉匯者為陸鐽公司所有之存款,非上訴人所有,上訴人如有權收取附表所示貨款,仍可向陸鐽公司請求,難認受有損害。上訴人既未受有損害,與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定要件均不符,是上訴人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29,908 元,於法均有不合。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約定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929,90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 │編│廠商名稱 │發票開立 │發票號碼 │未稅金額 │總金額 │品項 │訂單日期│ │號│ │月份 │ │ │ │ │ │ ├─┼─────┼─────┼─────┼─────┼─────┼─────┼────┤ │1 │矽品公司 │7 │PL00000000│6300 │6615 │推片機警報│2017年5 │ │ │ │ │ │ │ │盒安裝 │月5日 │ ├─┼─────┼─────┼─────┼─────┼─────┼─────┼────┤ │2 │矽品公司 │7 │PL00000000│6525 │6851 │TAZMO感溫 │2017年5 │ │ │ │ │ │ │ │線轉接頭 │月5日 │ ├─┼─────┼─────┼─────┼─────┼─────┼─────┼────┤ │3 │矽品公司 │7 │PL00000000│63720 │66906 │供酸瓶液位│2017年7 │ │ │ │ │ │ │ │警報盒 │月7日 │ ├─┼─────┼─────┼─────┼─────┼─────┼─────┼────┤ │4 │矽品公司 │7 │PL00000000│13500 │14175 │HEPA馬達電│2017年7 │ │ │ │ │ │ │ │流警報盤 │月7日 │ ├─┼─────┼─────┼─────┼─────┼─────┼─────┼────┤ │5 │矽品公司 │7 │PL00000000│64800 │68040 │Loport訊號│2017年7 │ │ │ │ │ │ │ │控制盒 │月14日 │ ├─┼─────┼─────┼─────┼─────┼─────┼─────┼────┤ │6 │矽品公司 │7 │PL00000000│127350 │133718 │Coacer跨 │2017年7 │ │ │ │ │ │ │ │bar │月24日 │ ├─┼─────┼─────┼─────┼─────┼─────┼─────┼────┤ │7 │矽品公司 │8 │PL00000000│41400 │43470 │PP便箱活動│2017年7 │ │ │ │ │ │ │ │輪架 │月14日 │ ├─┼─────┼─────┼─────┼─────┼─────┼─────┼────┤ │8 │工研院 │9 │QB00000000│54286 │57000 │溫度電控模│2017年7 │ │ │ │ │ │ │ │組 │月14日 │ ├─┼─────┼─────┼─────┼─────┼─────┼─────┼────┤ │9 │矽品公司 │9 │QB00000000│68400 │71820 │溫度監視 │2017年7 │ │ │ │ │ │ │ │ │月24日 │ ├─┼─────┼─────┼─────┼─────┼─────┼─────┼────┤ │10│矽品公司 │9 │QB00000000│15300 │16065 │蝕刻率偵測│2017年8 │ │ │ │ │ │ │ │線路整線 │月24日 │ ├─┼─────┼─────┼─────┼─────┼─────┼─────┼────┤ │11│矽品公司 │9 │QB00000000│48600 │51030 │UNLOAD控制│2017年8 │ │ │ │ │ │ │ │信號 │月29日 │ │ │ │ │ │ │ │ │ │ ├─┼─────┼─────┼─────┼─────┼─────┼─────┼────┤ │12│矽品公司 │9 │QB00000000│13500 │14175 │推片機警報│2017年9 │ │ │ │ │ │ │ │盒 │月11日 │ ├─┼─────┼─────┼─────┼─────┼─────┼─────┼────┤ │13│矽品公司 │9 │QB00000000│24750 │25988 │推拉力計 │2017年10│ │ │ │ │ │ │ │ │月9日 │ ├─┼─────┼─────┼─────┼─────┼─────┼─────┼────┤ │14│矽品公司 │9 │QB00000000│26325 │27641 │熱水洗控制│2017年8 │ │ │ │ │ │ │ │盒 │月29日 │ ├─┼─────┼─────┼─────┼─────┼─────┼─────┼────┤ │15│力致公司 │9 │QB00000000│280000 │294000 │均溫板生產│106年4月│ │ │ │ │ │ │ │機台控制箱│6日 │ ├─┼─────┼─────┼─────┼─────┼─────┼─────┼────┤ │16│矽品公司 │10 │QB00000000│24750 │25988 │推拉力計 │2017年8 │ │ │ │ │ │ │ │ │月22日 │ ├─┼─────┼─────┼─────┼─────┼─────┼─────┼────┤ │17│矽品公司 │10 │QB00000000│6120 │6426 │碟型球閥 │2017年8 │ │ │ │ │ │ │ │ │月15日 │ ├─┴─────┴─────┴─────┼─────┼─────┼─────┴────┤ │總計 │885626 │92990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