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香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翊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義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莉玲
- 訴訟代理人
- 郭欣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閔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案由欄中,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消字第58號」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108年度消字第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