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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0號

返還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楊熾光戴博誠莊宇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30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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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世達
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詹義豪律師
被上訴人
黃莉玲
訴訟代理人
郭欣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案由欄中,關於「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消字第58號」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108年度消字第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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