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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0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楊國精陳正禧陳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04號

上訴人
何松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0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963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定。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則上雖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時,其就訴訟標的物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物之價值,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民國107年度台抗字第24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參酌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如附表所示機器設備(下稱系爭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應為3至10年不等,取被上訴人本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所有機器設備耐用年限平均值7年計算(詳原審卷第70頁),均已超過其耐用年限,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所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被上訴人因本件異議權,得請求排除對系爭機器設備所為強制執行之客觀利益(即殘價=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1),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8431元【計算式:1262萬7448元(系爭機器設備之價值總額,詳原審卷第70、115、116頁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耐用年數7+1=157萬843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4963元,未據繳納;上訴人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陳得利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
│編號│   品    名   │規格/型式│   廠牌   │ 數量 │抵押權登│抵押申請人估│
│    │              │          │          │      │記文號  │計之價額    │
├──┼───────┼─────┼─────┼───┼────┼──────┤
│ 1  │天車          │THS-63    │TEND      │11部  │672     │120萬元     │
├──┼───────┼─────┼─────┼───┼────┼──────┤
│ 2  │電鍍槽        │CP-100    │TEND      │61部  │672     │230萬元     │
├──┼───────┼─────┼─────┼───┼────┼──────┤
│ 3  │冷凍機        │HP-184    │ALKA      │4部   │672     │120萬元     │
├──┼───────┼─────┼─────┼───┼────┼──────┤
│ 4  │整流器        │ST-210    │TANK      │8部   │672     │200萬元     │
├──┼───────┼─────┼─────┼───┼────┼──────┤
│ 5  │空污設備      │XPH-101   │TEND      │4部   │672     │170萬元     │
├──┼───────┼─────┼─────┼───┼────┼──────┤
│ 6  │志豪鍋爐      │NTH-100   │INDTN     │2部   │672     │200萬元     │
├──┼───────┼─────┼─────┼───┼────┼──────┤
│ 7  │污泥脫水機    │CP-432    │RIDS      │2部   │672     │150萬元     │
├──┼───────┼─────┼─────┼───┼────┼──────┤
│ 8  │蒸氣烤箱      │THS-5     │TEND      │1台   │733     │48萬元      │
├──┼───────┼─────┼─────┼───┼────┼──────┤
│ 9  │純水機        │SCR2008   │雙詮      │1台   │733     │10萬5000元  │
├──┼───────┼─────┼─────┼───┼────┼──────┤
│10  │染色蒸發槽    │THS-28    │TEND      │1座   │733     │13萬8000元  │
├──┼───────┼─────┼─────┼───┼────┼──────┤
│11  │大自然水塔    │PS-3000   │大自然    │8個   │733     │4448元      │
├──┴───────┴─────┴─────┴───┴────┼──────┤
│                                               合         計  │1262萬74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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