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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5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慧貞王怡菁莊嘉蕙

上訴人
宗承有機農業發展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李慶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昌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15號第一審判決,一部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852元(計算式:1,150,000-494,148=655,8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上訴人僅繳納8,10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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