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569號
- 上訴人
- 宗承有機農業發展企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昌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15號第一審判決,一部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852元(計算式:1,150,000-494,148=655,8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上訴人僅繳納8,10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