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16號
- 上訴人
- 吳僑生
- 被上訴人
- 張瑞謙
- 被上訴人
- 秀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子玄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王德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發票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535元,該裁定業於民國109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頁),上訴人乃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9年11月11日以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65頁),已逾期限,上訴人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