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16號

確認發票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楊熾光郭玄義戴博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16號

上訴人
吳僑生
被上訴人
張瑞謙
被上訴人
秀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發票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535元,該裁定業於民國109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頁),上訴人乃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9年11月11日以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65頁),已逾期限,上訴人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