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發票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楊熾光、郭玄義、戴博誠
- 法定代理人周子玄
- 上訴人吳僑生
- 被上訴人張瑞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吳僑生 被上訴人 張瑞謙 秀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發票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萬4535元,該裁定業於民國109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頁),上訴人 乃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9年11月11日以裁定駁回( 見本院卷第65頁),已逾期限,上訴人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