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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發票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楊熾光郭玄義戴博誠
  • 法定代理人
    周子玄

  • 上訴人
    吳僑生
  • 被上訴人
    張瑞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吳僑生 被上訴人  張瑞謙 秀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發票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萬4535元,該裁定業於民國109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頁),上訴人 乃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9年11月11日以裁定駁回( 見本院卷第65頁),已逾期限,上訴人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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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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