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陳大田、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林衍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複代 理 人 邱靜怡律師 被上訴人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許嘗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一、二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除減縮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