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78號 再審原告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18,500元,應徵裁 判費10,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