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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78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謝說容葛永輝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78號

再審原告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

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18,500元,應徵裁

判費10,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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