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78號
- 再審原告
-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
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18,500元,應徵裁
判費10,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
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