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葉念萍 訴訟代理人 蔡祺明 被上訴人 美十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 所屬中科店(下稱中科店)擔任門市主任一職,負責銷售工作,因上訴人於107年7月15日在中科店將非被上訴人販賣之「可舒聖錠」商品1盒(下稱讓與商品)以原價讓與訴外人 ○○○一事(下稱系爭讓與事件),為店內監視器所拍攝存證,訴外人即被上訴人公司董事長暨執行長特助○○○即先於同年月27日要求上訴人加以解釋,復於同年月29日下午在被上訴人公司會議室,由○○○偕同訴外人即被上訴人公司會計○○○2人以系爭讓與事件誣指上訴人販售競爭對手可 能販賣之商品,對公司營運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又指摘上訴人先前工作態度有問題、過去績效表現及同事評價並非理想等事由,藉雇主經濟上優勢地位,以上開缺失嚴重震懾上訴人心理,表明公司將逕行開除上訴人,脅迫上訴人在被上訴人事先備妥之「同仁離職申請單」(下稱系爭離職單)上簽名,上訴人在無預警且時間倉促情況下,迫於無奈始在系爭離職單簽名,但未勾填離職原因、未在簽章處蓋章,被上訴人並於同日即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上訴人勞工保險退保,拒絕受領上訴人之勞務,則由被上訴人為規避勞動基準法資遣相關規定,令上訴人處於締約不自由之情境下簽署系爭離職單,依民法第71條規定,該離職單應為無效,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亦得撤銷該終止勞動契約意思表示 ,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撤銷之意思表示,故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即繼續存在。又系爭讓與事件上訴人行為既未達予以解職不足以維持工作場所紀律之程度,被上訴人逕要求上訴人簽署系爭離職單,實質上給予上訴人解職之最嚴重懲罰,屬權利濫用及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亦屬違法,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應有效存在,爰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又被上訴人自107年8月29日起無故拒絕受領上訴人所提供之勞務,應負受領勞務遲延責任,則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7年9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之前1日止,按月給付短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萬0,905元及勞工保險費3,087 元,被上訴人並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2,520元至上訴 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及按月賠償上訴人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7,000元等情,併依勞動契約及民法第487條規定,求為命:㈠被上訴人自107年9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之前1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上訴人4萬3,992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 被上訴人自107年9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提繳2,520元至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被上訴人自107年9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末日給付上訴人7,000元。㈣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於原審之聲明逾上開範圍部分,未據聲明不服,業已確定,下不贅述)。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至第六項之訴部分廢棄。㈡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㈢被上訴人應自107年9月1日起至上訴 人復職日之前1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上訴人4萬3,992 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㈣被上訴人應自107年9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 日止,按月提繳2,520元至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㈤ 被上訴人應自107年9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每 月末日給付上訴人7,000元。㈥前開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聲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明知不得在被上訴人公司營業所販賣非屬被上訴人之商品,卻在中科店私自販售其所有之讓與商品予○○○,且於包裝該商品之塑膠袋上黏貼印有「美十樂已結帳」、用以證明被上訴人銷售商品之黃色結帳膠帶,並收取○○○所交付之現金入己,則上訴人利用工作上之機會於被上訴人公司之場所銷售其個人商品,外觀上形成係被上訴人銷售該商品之表象,將導致被上訴人須對上訴人之不當行為,承擔民法第188條侵權責任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企 業經營者賠償責任,上訴人已違反受僱人應有之忠實義務,及被上訴人公司員工守則第10點不得竊取公司商品或財務、第12點不得兼職、第16點應遵守工作職場倫理等規定。又○○○及○○○於107年8月29日與上訴人談論上訴人之不當行為,並希望上訴人個人自行負起責任,二人充其量只是在對上訴人進行道德勸說而已,並未以「一律直接開除」之表示脅迫上訴人填寫離職申請書,而上訴人自知理曲,亦表示「我離職OK」等語,經過雙方溝通達成共識,談話過程平和且無脅迫情事,上訴人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經兩造懇談後,基於自由意志親筆書立系爭離職單並交付被上訴人公司代表人員,於同日經被上訴人公司負責人黃雅琪蓋章同意,兩造合意即於107年8月29日終止勞動契約,並無任何違法性,當然生契約終止效力,並發生法律上之拘束力,不容任何一方單方反悔,故兩造間勞動契約業經合意終止而消滅,則上訴人請求確認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至其復職前之短付薪資、勞工保險費及勞工退休準備金,均無理由,另上訴人亦未提出被上訴人對其有不法侵權行為之事證,其又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部分,即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上訴人自106年4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公司中科店擔任門 市主任一職,負責銷售工作。 (二)上訴人於107年8月29日親筆書立系爭離職單,被上訴人公司負責人並在同一日核章於該離職單上(見原審中補卷第73頁)。 (三)上訴人自107年8月29日回推最後6個月平均每月工資為4萬0,905元。 (四)107年7月15日於被上訴人公司中科店內發生系爭讓與事件,即由上訴人將非被上訴人之商品交付○○○,並收取○○○所交付之現金放入上訴人所穿衣物中。 (五)上訴人於107年8月30日前往臺中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回復原職務。 (六)上訴人於107年8月31日寄發台中黎明郵局第451號存證信函 予被上訴人公司並載明主張「○○○先生與會計○○○小姐以違反公司規定情節重大為由,命令本人簽自動離職書,本人如不從將遭公司逕行解僱。」 (七)107年9月11日兩造於臺中市南屯區公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八)原審就被上訴人所提之光碟於108年7月9日當庭進行勘驗, 其中檔案名稱「[ CH01] 0000-00-00 00.40.00」之勘驗結 果如附件一所示。檔案名稱「voice_40470」之勘驗結果如 附件二所示。 四、法院之判斷: (一)上訴人於107年8月29日書立系爭離職單時,有無受○○○及○○○之脅迫,及處於非締約自由之地位而簽署? 1.按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脅迫係指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不當的預告危險,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被脅迫人,使受脅迫人受其壓迫而發生恐怖心,致陷於不能不遵從之狀態,因而為意思表示之行為。 2.本件上訴人主張○○○、○○○於107年8月29日以系爭讓與事件誣指上訴人販售競爭對手可能販賣之商品,對公司營運產生重大影響,並指摘上訴人先前工作態度有問題、過去績效表現及同事評價並非理想等事由,致令上訴人深受震懾、自由意志遭受壓制,上訴人係受脅迫始於系爭離職單簽署等語,已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依前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其被脅迫方簽署系爭離職單之情事負舉證責任。經查: ⑴107年7月15日發生系爭讓與事件,業經原審於108年7月9 日當庭勘驗被上訴人提出之光碟,其結果如附件一所示,兩造對於上訴人確將非被上訴人販售之讓與商品交付○○○,並收取○○○所交付之現金放入上訴人所穿衣物中等事實,復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又由附件一勘驗結果,上訴人當時確有陳述:「他就說不能賣不賣的東西給客戶,要報到公司去。(上訴人以食指在嘴巴前面示意小聲說話並將聲量壓低)」等語,可見上訴人確已知悉禁止於中科店販售非被上訴人之商品,且上訴人為達到遮掩、避免查驗等目的,竟在包裝讓與商品之塑膠袋上黏貼印有「美十樂已結帳」、用以證明被上訴人銷售商品之黃色結帳膠帶後,始交付○○○,則上訴人主觀上對其於系爭讓與事件之行為係屬不當已有認知無訛。至於上訴人主張其係以原價讓與○○○,並非販賣,係屬分享,且○○○亦知情云云,然由系爭讓與事件係發生於被上訴人之營業場所,及綜觀該事件上訴人整體行為,已造成讓與食品為被上訴人所販售之外觀,則不論上訴人實際上有無賺取差價,○○○是否知情,均不影響本院前開認定。 ⑵又○○○、○○○與上訴人於107年8月29日三人對話內容之光碟,復經原審於108年7月9日當庭勘驗,其結果詳如 附件二所示,兩造對於勘驗結果亦無爭執,堪信為真實。核其內容略以: ①「○○○:『…,然後再配合妳在攝影裡面出現的一些動作,包含到說妳收受現金的動作,在櫃台收受現金,還有,對著、對著客戶去講解產品的使用的這些行為動作,讓我發現到這件事情不是這麼的單純,那…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在,第二件事情就是過去的績效表現,還有,呃…,我有訪談過其他同仁對妳的一些評價,並不是這麼的理想,所以,在我過去的經驗裡面,我們在製造業裡面有遇到這樣的同仁,我們都會希望說,這位同仁就是可以對自己曾經做過的事情負責,那…我想先停到這裡。呃…您大概知道我想要跟妳說的是什麼了嗎?』 上訴人:『不知道。』 ○○○:『不知道?』 上訴人:『嗯。』 ○○○:『妳可以打開來看一下。』 上訴人:『喔,好。要叫我離職啊?』 ○○○:『呃,不是叫妳離職喔,而是說對於我剛剛提的那件事情,妳自己可以負起自己的責任,對。』 上訴人:『可是我、我、我、我錯在哪裡呢?你要跟我講一下。』 ○○○:『第一個就是妳對於工作上面的行為跟態度,並沒有這麼地服從我們的需求,包含到說像一開始我第一次、我第一次發現到的就是行銷部跟妳說的,這些東西我回來問行銷部的經理跟副理,他們通通都說,除了有口頭上的教導之外,當天早上也有發函文件,可是妳的、妳告訴我的內容…。』」、 ②「○○○:『對,那經過這件事情,其實是非常嚴重,過去在製造業的時候,就像我們的業務,他賣了我們競爭對手的其他東西,我們是一律是開除,那當然我們也不希望做到這麼、這麼地直接,所以還是會希望說妳可以因為這樣的一個事情,然後做出負責任的決定。』上訴人:『就是說我賣那個腎的藥嗎?』 ○○○:『呃…。』 上訴人:『是那件事嗎?』 ○○○:『那只是最後一根稻草,那只是很多很多事情的最後一根稻草。』 上訴人:『你要我、我離職,我OK,可是你要跟我講清楚,我到底是哪裡、哪些問題要給我知道。』○○○:『我剛剛已經說過了,第一個就是,妳在營業場所裡面販賣了我們競爭對手可能會賣的東西,第二個事情…。』」、 ③「○○○:『是,其他的藥妝店可能會販賣的任何產品,所以我當時提過,我們過去在產業裡面有這樣的事情,我們都對我們的業務是非常地嚴厲的,因為這是非常嚴重的行為。對,那就像妳說的,妳之後,可能就是,像妳應該當時的處理應該就是直接進入公司的採購系統,建議公司有這樣的一個產品是好的。』 上訴人:『有,我有申請、我有申請。』 ○○○:『對,但是那是之後的事情。』 上訴人:『前面,之前,在之前我就有申請這個東西了。』 ○○○:『是,那妳在營業場合也不應該做這樣的一個現金收受的行為。』 上訴人:『嗯、嗯。所以…。』 ○○○:『所以這份表單就可能要麻煩請您填完。』 上訴人:『所以、就是,我、我最大的原因就是因為這個,你…。』 ○○○:『對,這是最主要而且最嚴重的原因。』 上訴人:『…(按:此部分聽不清楚),那件事情真的很嚴重。』 ○○○:『喔,因為…。』 ○○○:『因為你看喔,今天如果老闆陳大哥他們不處理,那以後就是全部的門市人員、那麼多的門市人員都知道這件事,那他跟著做,那請問公司怎麼管理?就是這樣,其實這件事情真的滿嚴重的。』 上訴人:『我以為,唉…。』 ○○○:『妳可以寫專員。』 上訴人:『我不是主任…。』 ○○○:『喔!主任,好,OK,主任。』 ○○○:『對啊,妳看主任妳還做這樣的事。』 上訴人:『我、我不曉得這個會這麼嚴重。』 ○○○:『這很嚴重,真的很嚴重。』」等情(見原審卷第209-213頁),由上開內容,固可認○○○事前已備 妥空白「同仁離職申請單」,並於對談時主動提示要上訴人予以簽署,然於上訴人簽署前,○○○係向上訴人強調依照以往慣例,於被上訴人之營業場所,販售非被上訴人商品之行為者,是一律開除,及上訴人於系爭讓與事件之行為,情節係屬嚴重,希望上訴人為自己行為負責,自行考慮是否繼續任職,並經○○○從旁附和,其間上訴人亦有適時提出質疑及解釋等回應後,而作出簽署系爭離職單之決定,是由當時雙方語氣平和並無發生衝突或爭辯之情況,亦未見被上訴人代表人員有以強調雇主優勢地位之方式,對上訴人之意思或心理形成相當程度之壓制,致使上訴人處於締約意思不自由、不得不屈服之情境,而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足認當場尚無任何強暴脅迫情形。 ⑶又按民法第92條所指之脅迫,須為不法之脅迫,包括手段不法、目的不法及手段與目的失其平衡,而其目的在於取得不當之利益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10號判決參照),本件○○○於對話過程雖有強調依照「以往慣例」,於被上訴人之營業場所,販售非被上訴人之商品之行為者,是一律開除,及上訴人於系爭讓與事件之行為,情節係屬嚴重,然審視○○○該言行僅係告誡提醒上訴人如有於被上訴人之營業場所,販售非被上訴人之商品之可能結果,則上訴人於當場尚無非簽署系爭離職單不可情形,其意志仍得自由行使,且○○○所言之以往慣例,即被上訴人所採措施亦未逾越管理上所必要,是○○○前開言行難認係屬「不法危害」,核與脅迫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⑷又上訴人主張前開對話僅12分鐘,致其無時間思考,於倉促情況下不得不簽署云云,然由附件二所示對話內容,當場三人是否繼續對話及上訴人是否簽署,上訴人顯然有充分自主決定權,且於○○○具體指明與責難上訴人亦有所認知之不當行為後,上訴人經過考量,方同意簽署系爭離職單,況上訴人亦自承早於前二日即107年8月27日○○○即曾就系爭讓與事件要求上訴人解釋,是當日三人對話雖僅12分鐘,然並未對上訴人造成心理上突襲,即難認被上訴人有為脅迫行為甚明。 ⑸此外,上訴人對於其受被上訴人脅迫而簽署系爭離職單一節,迄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上訴人主張其於107年8月29日受○○○、○○○之脅迫,方書立系爭離職單,其意思表示並不自由,即非事實,應無可採。 3.本件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其受脅迫簽署系爭離職單,則其復主張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終止勞動契約之意 思表示云云,即屬無據。 (二)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係為規避勞動準基法資遣相關規定,令上訴人處於締約不自由之情境下簽署系爭離職單,依民法第71條規定無效等語,已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上訴人係自願離職,其並無向上訴人表示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等語。本件被上訴人並無對上訴人施以脅迫或心理壓制,致使上訴人因而簽署系爭離職單之舉止一節,業經本院審認如前,足見上訴人係出於自由意志書立系爭離職單,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應受其意思表示之拘束,縱使上訴人事後反悔,亦不能因此反推被上訴人係藉由「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手段,規避勞動基準法資遣相關規定,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可取。 (三)本件上訴人於107年8月29日書立系爭離職單,有該辭職單影本可證(見原審中補卷第73頁),且上訴人亦不爭執其簽名之真正。而系爭離職單為表格形式,標題載明為「同仁離職申請單」,下方空格並設有「擬離職日期」、「申請人簽章」欄,則簽署者應可明白知悉簽署系爭離職單係表明自願離職之意,以上訴人為大學畢業(見本院卷第311頁),依其 教育程度應可明白認知簽署系爭離職單所表徵之意義,而仍於該離職單上簽署,且被上訴人公司負責人於同一日在該離職單「核准」欄內核章,則據此足證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已於107年8月29日因雙方合意終止而消滅。至於上訴人另主張其於系爭離職單簽章處僅簽名,未蓋章,亦未勾填離職原因等情,固屬實情,然依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蓋章與簽名具有同等之效力,於系爭離職單之簽名,亦應有其適用,且有無勾填離職原因,非自願離職之必要條件,對上訴人表明自願離職之意,尚不生影響。是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自斯時起不復存在,上訴人請求確認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至其復職前之短付薪資、勞工保險費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等部分,均屬無據。另被上訴人未曾脅迫上訴人簽署系爭離職單一節,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既無為何等侵權行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亦無理由。 (四)本件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係因雙方於107年8月29日合意終止而消滅,業如前述,是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有權利濫用及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云云,核屬無據,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依民法第487條前段、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5條第1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自107年9 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之前1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上訴人4萬3,992元及其遲延利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自107年9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提繳2,520元至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依勞工 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自107年9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末日給付上訴人7,000元,均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 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附件一: ┌────────────────────────────┐ │檔案「[ CH01] 0000-00-00 00.40.00」,勘驗結果如下: │ │甲女(即上訴人)、乙女(即○○○)二人間對話及畫面內容 │ ├────────────────────────────┤ │一、畫面左上角可見「2018/07/15 09 :40:00」字樣,應為時│ │ 間,錄影時間共計30分鐘,連續錄影沒有中斷。 │ │二、以下以畫面時間紀錄: │ │ ㈠09:40:00,畫面內容為門市櫃台,有1 名身穿白色制服上│ │ 衣女子(下稱甲女,原告當庭指稱白色上衣的女子就是我)│ │ 。 │ │ ㈡09:44:10,甲女與1 名身穿黃色上衣女子(下稱乙女)由│ │ 畫面右下角走向櫃台。 │ │ ㈢09:44:13至09:44:22,兩人間對話內容略以: │ │ 甲女:他就說不能賣不賣的東西給客戶,要報到公司去。(│ │ 甲女以食指在嘴巴前面示意小聲說話並將聲量壓低) │ │ 乙女:是喔,他要報到公司去喔。 │ │ ㈣09:44:23,甲女從櫃台後方之塑膠袋內拿出1 盒酒紅色包│ │ 裝產品,放在櫃台上。 │ │ ㈤09:45:45至09:47:13,甲女從櫃台下方拿出1 份印刷文│ │ 宣,並向乙女展示及說明印刷文宣內容。 │ │ ㈥09:47:45,乙女從背包中拿出鈔票。 │ │ ㈦09:48:58至09:49:55,兩人間對話內容略以: │ │ 乙女:妳這個沒有辦法便宜一點嗎?我吃好了還會再跟妳買│ │ 。 │ │ 甲女:我一樣,我就…,我跟妳講,我用平均的價格啊,我│ │ 跟他買6 盒啊,5 送1 嘛,然後我就、他就1800,妳│ │ 看1800、5 盒嘛,然後除以6 盒,平均1 盒1500,我│ │ 就直接算1500給妳。 │ │ 乙女:喔,這樣喔。 │ │ 甲女:我也是跟他拿那麼多錢,我、我、我沒有跟妳賺錢喔│ │ 。 │ │ 乙女:好,謝謝。 │ │ 甲女:因為我貓咪還有我兒子有在吃,因為我兒子異位性皮│ │ 膚,整個皮膚…吃了這個類固醇會長…,腎怕他壞掉│ │ ,…(按:此部分聽不清楚),所以我、我有在、在│ │ 買這個,妳看價錢跟我一樣。 │ │ 乙女:如、如果我、我吃可以,我可以跟妳買1 個禮拜。 │ │ 甲女:沒關係妳就吃完怎麼樣,妳再跟我拿,我就再跟他調│ │ ,好不好,我、我應該會長期在、在用,因為公司有│ │ 進,因為公司進我們就直接…(按:此部分聽不清楚│ │ )去拿。 │ │ ㈧09:49:58至09:50:03,甲女取走乙女放在櫃台桌上之鈔│ │ 票,點算後放入上衣左側口袋。 │ │ ㈨09:50:05:甲女拿起櫃台之電腦前1 盒藍色包裝產品。 │ │ ㈩09:51:07至09:51:27,兩人間對話及畫面內容: │ │ 乙女:(將上開印刷文宣包覆酒紅色包裝產品)啊等一下我│ │ 拿出去,他們…,用橡皮筋束起來好了。 │ │ 甲女:我拿個袋子(從櫃台後方拿出1 個塑膠袋)。 │ │ 乙女:用你們的袋子,啊跟他、給他講就好? │ │ 甲女:(將上開印刷文宣及酒紅色包裝產品放入塑膠袋中)│ │ 不用,這樣拿,幫妳貼個這個(從櫃台上膠台撕下一│ │ 段黃色貼紙,貼於塑膠袋上),這樣子,妳再給他看│ │ 。 │ │ 09:51:28,甲女翻閱資料夾,並向乙女說明藍色包裝產品│ │ 。 │ │ 09:52:56,甲女使用櫃台電腦查詢藍色包裝產品之價格。│ │ 10:04:06以下均為甲女向乙女介紹門市產品之內容。 │ └────────────────────────────┘ 附件二: ┌────────────────────────────┐ │檔案「voice_40470 」,錄音時間共計12分48秒,連續錄音沒有│ │中斷,勘驗結果如下: │ │(男為○○○、原告為上訴人、女為○○○) │ ├────────────────────────────┤ │男:念萍妳好,那個…我記得前幾天我有去找妳談過一些事 │ │ 情嘛,對不對? │ │原告:嗯。 │ │男:那…妳大概知道說這次請妳來總公司這邊,妳知道是什 │ │ 麼事情嗎? │ │原告:你沒跟我說啊。 │ │男:對,我還沒跟妳講,但是跟上次談的事情有點關係。那 │ │ …其實上次我在跟妳對談的時候,我有注意到一件事情 │ │ ,就是在最後面我有跟妳談到禮券的使用方式嘛,對不 │ │ 對? │ │原告:對。 │ │男:那我有發現到一個問題,就是說,其實行銷部他們已經 │ │ 通知過妳很多次了,那…基本上我這個人就是比較相信 │ │ 人性本善嘛,就跟我們之前談的一樣,我也希望說每個 │ │ 人都是心存善念做善事,但是在那件事情,我發現到說 │ │ ,妳對於工作上可能有一些,呃…疏忽的部分,不管、 │ │ 不只是工作的內容,還包括,呃…有一些態度上面我也 │ │ 發現有一點問題,所以在我回來之後,我有特別去找其 │ │ 他、其他門市的同仁,然後也有問過雅琪(音譯)姐, │ │ 還有問過翠萍(音譯)姐。那…很可惜的是喔,之前他 │ │ 們跟我講的內容,跟我後面發現到的事情,其實有點不 │ │ 太一樣,尤其是在我請他們一定要給我看那個…攝影、 │ │ 錄影之後的檔案,那我發現到說妳的行為其實並不是這 │ │ 麼的善意,對,那妳在攝影裡面有一些動作讓我覺得妳 │ │ 並不是單純的是分享一些不錯的東西給朋友,因為我有 │ │ 注意到妳的背景,妳有會計出身的背景,妳有在門市工 │ │ 作滿多年的經驗,然後再配合妳在攝影裡面出現的一些 │ │ 動作,包含到說妳收受現金的動作,在櫃台收受現金, │ │ 還有,對著、對著客戶去講解產品的使用的這些行為動 │ │ 作,讓我發現到這件事情不是這麼的單純,那…這是第 │ │ 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在,第二件事情就是過去的績效 │ │ 表現,還有,呃…,我有訪談過其他同仁對妳的一些評 │ │ 價,並不是這麼的理想,所以,在我過去的經驗裡面, │ │ 我們在製造業裡面有遇到這樣的同仁,我們都會希望說 │ │ ,這位同仁就是可以對自己曾經做過的事情負責,那… │ │ 我想先停到這裡。呃…您大概知道我想要跟妳說的是什 │ │ 麼了嗎? │ │原告:不知道。 │ │男:不知道? │ │原告:嗯。 │ │男:妳可以打開來看一下。 │ │原告:喔,好。要叫我離職啊? │ │男:呃,不是叫妳離職喔,而是說對於我剛剛提的那件事情 │ │ ,妳自己可以負起自己的責任,對。 │ │原告:可是我、我、我、我錯在哪裡呢?你要跟我講一下。 │ │男:第一個就是妳對於工作上面的行為跟態度,並沒有這麼 │ │ 地服從我們的需求,包含到說像一開始我第一次、我第 │ │ 一次發現到的就是行銷部跟妳說的,這些東西我回來問 │ │ 行銷部的經理跟副理,他們通通都說,除了有口頭上的 │ │ 教導之外,當天早上也有發函文件,可是妳的、妳告訴 │ │ 我的內容…。 │ │原告:問題是說我都沒有啊。 │ │男:對。 │ │原告:你懂嗎? │ │男:先聽我講完,他們已經跟妳說過了。 │ │原告:誰跟我說過? │ │男:Ryan。 │ │原告:Ryan有跟我講過。 │ │男:對。 │ │原告:對,他有跟我說,他說後面的事就是…,他說小欣( │ │ 音譯)回來跟我講說我完全不知道啊。 │ │男:這個、這個只是、這件事情,對,這件事情只是開頭, │ │ 所以讓我發現到說妳在工作上面有一些不適任的地方, │ │ 所以我才回來查妳過去的記錄,包含妳曾經,呃…是工 │ │ 作經驗滿豐富的一位同仁,只是會有這樣子的失誤,以 │ │ 及呢,呃…在工作上面妳滿多會影響到其他同仁的一些 │ │ ,呃…思考的方式。 │ │原告:我啊? │ │男:是,包含到說妳可能在抱怨上面非常的多,那我其實不 │ │ 希望說在門市裡面有出現這樣的一個情形,然後呢,再 │ │ 包含到過去你一些工作行為態度的表現,都並不是那麼 │ │ 地令人滿意。這些、這些其實都是我們之前,呃…我那 │ │ 時候去找妳聊天,聊的時候沒有發現到的事情。 │ │原告:嗯。 │ │男:對,那經過這件事情,其實是非常嚴重,過去在製造業 │ │ 的時候,就像我們的業務,他賣了我們競爭對手的其他 │ │ 東西,我們是一律是開除,那當然我們也不希望做到這 │ │ 麼、這麼地直接,所以還是會希望說妳可以因為這樣的 │ │ 一個事情,然後做出負責任的決定。 │ │原告:就是說我賣那個腎的藥嗎? │ │男:呃…。 │ │原告:是那件事嗎? │ │男:那只是最後一根稻草,那只是很多很多事情的最後一根 │ │ 稻草。 │ │原告:你要我、我離職,我OK,可是你要跟我講清楚,我到 │ │ 底是哪裡、哪些問題要給我知道。 │ │男:我剛剛已經說過了,第一個就是,妳在營業場所裡面販 │ │ 賣了我們競爭對手可能會賣的東西,第二個事情…。 │ │原告:什麼東西? │ │男:妳所說的那個藥品,那個保健食品,今天不管妳有沒有 │ │ 營利,有沒有賺錢,妳確實有了現金的收受,我們在錄 │ │ 影裡面都看得到。 │ │女:嗯。 │ │男:對,這些事情是非常嚴重的,那最主要還是希望請妳就 │ │ 這件事情負起責任,那當然其他的事情只是我注意到妳 │ │ 的工作態度可能需要再加強,這只是一些、這只是其他 │ │ 的小事情,但主要是這個東西,妳在工作場所裡面,在 │ │ 營業的場所裡面,用現金的方式、用現金的方式,收了 │ │ 客戶的現金,這樣子交易的行為,這是我們在門市的營 │ │ 業場所裡面所不允許的事情,在…。 │ │原告:可是客戶託我、託我給他的。 │ │男:這個是一樣的,這個就表示妳的門市人員的、妳的門市 │ │ 人員的知識跟態度,本來就不應該有這樣的行為,那配 │ │ 合妳過去的工作經驗,我、我認為妳應該知道不應該這 │ │ 麼做。 │ │原告:哎,我怎麼講,那個客人買、跟我買滿多東西的,那 │ │ 腎的東西是我貓咪吃得很好,他說有腎,我就介紹給 │ │ 他。 │ │男:是。 │ │原告:然後他也去,我、我也請他、他也去網路上面…。 │ │男:是,這個妳、妳上次、我們對談的時候,妳已經跟我講 │ │ 過了。 │ │原告:對。 │ │男:但是在我們、在我回來的時候查看了攝影的紀錄,呃… │ │ 其實並不是這麼地單純,對,就像我說的,妳在營業場 │ │ 所裡面進行了現金的收受。 │ │原告:嗯。 │ │男: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妳對顧客有做產品的解說,所以 │ │ 這兩個行為,我們會認為說,妳在我們的營業場所裡面 │ │ 涉及了販賣我們營業的競爭對手可能會販賣的東西,這 │ │ 對我們公司的營業上面來說,是非常重大的、嚴重的失 │ │ 誤。 │ │原告:喔,喔,喔,這樣喔,嗯。因為、因為這是出自於說 │ │ ,為對他好。 │ │男:對,我瞭解。 │ │原告:我也沒賺他的錢,我有跟你說。 │ │男:我瞭解、我瞭解。 │ │原告:我只說我有買,他說叫我分他1 個,我本來他說叫他 │ │ 到網路上去買,他網路上面買,他沒有1 百塊錢。 │ │男:這個、這個我瞭解。 │ │原告:你知道嗎? │ │男:但是這件事情其實…。 │ │原告:這可大可小,你們公司要給他放大,我也沒辦法…。 │ │男:不是說、不是說可大可小,他是直接就是一個很嚴重的 │ │ 事情。 │ │原告:因為我有問過、有問過羿雅(音譯)…。 │ │男:我們在看、在看攝影、在看攝影之後,妳明確地有收到 │ │ 現金,而且直接放入自己的口袋裡面,穿著公司的制服 │ │ 、在公司的櫃台。 │ │原告:對,我確實有做這個,因為他託我…。 │ │男:對,這樣子的一個行為對我們…。 │ │原告:他託我買了○○○○(按:藥品名稱),價錢一定是 │ │ 要給我的啊。 │ │男:對,這樣的行為就已經造成妳有可能對於我們的營業產 │ │ 生重大的影響。 │ │原告:問題是那時候我公司沒有這個、這個產品,我也請羿 │ │ 雅(音譯)幫我跟…(按:此部分聽不清楚)。 │ │男:我也說過,這是、可能是我們競爭對手會販賣的任何產 │ │ 品。 │ │原告:競爭對手? │ │男:是,其他的藥妝店可能會販賣的任何產品,所以我當時 │ │ 提過,我們過去在產業裡面有這樣的事情,我們都對我 │ │ 們的業務是非常地嚴厲的,因為這是非常嚴重的行為。 │ │ 對,那就像妳說的,妳之後,可能就是,像妳應該當時 │ │ 的處理應該就是直接進入公司的採購系統,建議公司有 │ │ 這樣的一個產品是好的。 │ │原告:有,我有申請、我有申請。 │ │男:對,但是那是之後的事情。 │ │原告:前面,之前,在之前我就有申請這個東西了。 │ │男:是,那妳在營業場合也不應該做這樣的一個現金收受的 │ │ 行為。 │ │原告:嗯、嗯。所以…。 │ │男:所以這份表單就可能要麻煩請您填完。 │ │原告:所以、就是,我、我最大的原因就是因為這個,你… │ │ 。 │ │男:對,這是最主要而且最嚴重的原因。 │ │女:…(按:此部分聽不清楚),那件事情真的很嚴重。 │ │原告:喔,因為…。 │ │女:因為你看喔,今天如果老闆陳大哥他們不處理,那以後 │ │ 就是全部的門市人員、那麼多的門市人員都知道這件事 │ │ ,那他跟著做,那請問公司怎麼管理?就是這樣,其實 │ │ 這件事情真的滿嚴重的。 │ │原告:我以為,唉…。 │ │男:妳可以寫專員。 │ │原告:我不是主任…。 │ │男:喔!主任,好,OK,主任。 │ │女:對啊,妳看主任妳還做這樣的事。 │ │原告:我、我不曉得這個會這麼嚴重。 │ │女:這很嚴重,真的很嚴重。 │ │原告:這個怎麼填啊? │ │男:喔,對,這邊其他我們可以填。 │ │女:沒有,離職日你要填。 │ │男:離職,對,就這樣,離職日,到職日我們可以幫妳查。 │ │原告:幾月幾號? │ │男:今天是8 月29。這裡還要簽完這個,麻煩妳。咦,她是 │ │ 幾號到職的? │ │女:你知道嗎? │ │原告:4 月1 號。 │ │女:那妳就寫一下,因為我們不知道。 │ │原告:1 百零幾年? │ │女:去年嗎? │ │原告:對。 │ │女:106 年。 │ │原告:咦,107 吧? │ │女:今年…。 │ │男:今年是107 。 │ │原告:1 百零…。 │ │男:7 。 │ │原告:所以到今天嘛? │ │男:是。 │ │原告:那我、公司那邊有我一些東西,我就回去拿。 │ │男:當然、當然、當然。對,那謝謝妳這一些年來的協助, │ │ 那我們希望…。 │ │原告:沒有協助,我只是覺得說,這件事情把我fire,我覺 │ │ 得…你把事情放那麼大。 │ │男:呃…我們並不是fire,我的、我一直提說妳為了這樣的 │ │ 行為負起責任,這不是fire的事情,這是您為了這樣子 │ │ 一個錯誤的行為負起應當負的責任,那我們當然也會將 │ │ 這樣的事情告訴我們的同事,希望他們以後不要再重蹈 │ │ 覆轍,我們也很高興說您可以勇於認錯,這是我們非常 │ │ 感謝您的地方。 │ │原告:不會啦,那個就是我太、太…太善良了吧,我就是跟 │ │ 人家講,那時候我不曉得是這麼嚴重。 │ │女:其實這個事情真的是滿、滿嚴重。 │ │原告:謝謝。 │ │女:…(按:此部分聽不清楚)。 │ │原告:那就這樣子。 │ │男:謝謝妳啦。 │ │原告:好,不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