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宏儒營造有限公司、陳金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宏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何俊龍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台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明峰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0年6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應補充說明事項,詳如附件)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