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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銘郭妙俐張國華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宏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台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明峰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0年6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應補充說明事項,詳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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