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宏儒營造有限公司、陳金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宏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何俊龍律師 上 訴 人 台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