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宏儒營造有限公司、陳金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宏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中市豐原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