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中市豐原區公所、洪峰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74,684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62,52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4,684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