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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美蒼高英賓張國華

上訴人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74,684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62,52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4,684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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