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崧順營造有限公司、邱偉傑、泓泰開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楊恒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被 上訴人 泓泰開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恒泰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依法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 國111年5月11日送達上訴人,惟其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