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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王銘高英賓郭妙俐

上訴人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上訴人 巨匠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珠蓮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廖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理由中程序方面關於「應再給付5,334,273元,及自民事補充上訴理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8、93、94頁)」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再給付4,783,967,及自民事補充上訴理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8、93、94、166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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