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7號 上 訴 人 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7號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 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提出律師委任狀,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