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更一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更一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裕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相 對 人 童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月3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異議駁回。 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為執行名義(下爭系爭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811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事件)查封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以系爭執行名義係附有對待給付之判決,抗告人未履行原確定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塗銷附表二(相對人誤載為 附表三)編號5、6、7、8所示抵押權之對待給付前,不得聲請強制執行,及抗告人於原確定判決後增加設定抵押權予抗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抵押權人等為由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6月14日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8116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相對人之異議,相對人不服,對原處分提出異議,經原法院以相對人異議有理由,於107年7月30日以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裁定( 下稱原裁定)廢棄原處分,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並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惟抗告人已依原確定判決主文第1項所載條件履行完畢,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相 對人之異議,並無違誤,原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所為之原處分,於法未合,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㈤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107年12月24日履行原確定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給付新台幣11,500,000元與抗告人之義務,並於108年6月11日至執行法院將訴訟費用及執行程序費用清償完畢,抗告人則已依原確定判決主文第1項移轉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 所有權與相對人,並塗銷附表二、三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而執行法院於108年6月27日發還保證金與抗告人,並於108年6月26日囑託南投縣○○地政事務所(下稱○○地政)塗銷前於108年7月1日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查封登記,復經 ○○地政於108年7月11日函覆已塗銷查封登記完竣等情,有相對人107年12月27日民事聲請狀暨所附之匯款申請書、108年6月11日訊問筆錄、○○建築經理(股)公司房地點交證明 暨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結案單、執行法院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地政108年7月11日函、執行法院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參見南投地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116號卷), 足見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裁定前業已終結,此並有執行法院書記官所製作之辦案進行簿附卷可佐。本件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依前開說明,相對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處分駁回相對人之聲明異議,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則無二致,原裁定予以廢棄改判,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附表一: ┌─┬─────────────────────────┐ │編│ │ │號│本件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坐落 │ ├─┼─────────────────────────┤ │ │系爭土地: │ │ │⑴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62.│ │ 1│ 3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空白,應有部分│ │ │ 1/1)。 │ │ │⑵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95.│ │ │ 3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空白,應有部分│ │ │ 1983/19535)。 │ ├─┼─────────────────────────┤ │ │系爭建物: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 │ 2│ 號碼:南投縣○○市○○路000號)。 │ └─┴─────────────────────────┘ 附表二: ┌─┬─────────────────────────┐ │編│ │ │號│二筆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內容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⒉登記次序:0001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2年8月26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1│⒍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47,76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8月21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裕觀建設有限公司,全部。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全部1/1。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⒉登記次序:0002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3年4月22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2│⒍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38,40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4月15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裕觀建設有限公司,全部。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全部1/1。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⒉登記次序:0001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2年8月26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3│⒍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47,76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8月21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全部50000/100000。 │ │ │⒓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地號。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⒉登記次序:0002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3年4月22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⒍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4│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38,40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4月15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10155/100000。 │ │ │⒓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地號。 │ │ │⒔共同擔保建號:○○段0000、0000、0000、0000建號。│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⒉登記次序:0003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5年2月26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⒍權 利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5│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19,20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2月18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10155/100000。 │ │ │⒓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0地號。 │ │ │⒔共同擔保建號:○○段0000建號。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⒉登記次序:0004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5年5月2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6│⒍權 利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16,80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4月25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14845/100000。 │ │ │⒓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0地號。 │ │ │⒔共同擔保建號:○○段0000建號。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⒉登記次序:0005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6年2月23日。 │ │ │⒌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 7│⒍權 利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13,68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2月20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14845/100000。 │ │ │⒓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地號。 │ │ │⒔共同擔保建號:○○段0000建號。 │ ├─┼─────────────────────────┤ │ │⒈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⒉登記次序:0006 │ │ │⒊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⒋登 記 日 期 :106年6月29日。 │ │ │⒌字 號 :南投跨字第000000號。 │ │ │⒍權 利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8│⒎擔保債權總金額 :16,800,000元。 │ │ │⒏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⒐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6月12日 │ │ │⒑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⒒設 定 權 利 範 圍:10155/100000。 │ │ │⒓共同擔保地號:○○段00000、00000地號。 │ │ │⒔共同擔保建號:○○段0000建號。 │ └─┴─────────────────────────┘ 附表三: ┌─┬────────────────────────┐│編│ ││號│系爭建物上之抵押權內容 │├─┼────────────────────────┤│ │⒈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⒉登 記 日 期 :104年9月18日。 ││ │⒊字 號 :南普資字第000000號。 ││ │⒋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 :38,400,000元。 ││ 1│⒍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⒎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4月15日。 ││ │⒏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裕觀建設有限公司,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