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更一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更一字第363號抗 告 人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0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全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 ,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之聲請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所為民國103年度全字第 83號假扣押裁定,關於准相對人得對㈠如附表五之2所示債務人 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新臺幣48萬元,㈡如附表五之4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新臺幣2,174萬3,440元,及命抗告人依序供擔保超過新臺幣48萬元、超過新臺幣 2,174萬3,440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均應再撤銷。 聲請、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之情形: 本件相對人前對抗告人及如附表五(包括五之1、五之2、五之3、五之4)所示債務人聲請假扣押,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以103年度全字第83 號裁定(下稱第83號裁定),准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為假扣押。抗告人及其他債務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4 年度抗字第169號裁定駁回後,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864號裁定廢棄發回更為裁定,經本院以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就有關抗告人部分,諭知第83號 假扣押裁定關於附表五之1所示債務人假扣押財產超過新臺 幣(下同)6,256萬0,037元;附表五之2所示債務人假扣押 財產超過114萬元、附表五之3所示債務人假扣押財產5萬2,130元;附表五之4所示債務人假扣押財產超過5,450萬0,750 元,及命債務人依序供擔保超過6,256萬元0,037元,供擔保超過114萬元,供擔保5萬2,130元,供擔保超過5,450萬0,750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等部分, 均予廢棄;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駁回,並駁回抗告人之其餘抗告。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抗字第448號駁回確定。 二、抗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及抗告之情形: 抗告人嗣以相對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經臺中地院以103年 度金字第31號判決駁回,可見相對人假扣押之請求已遭否准。又本案訴訟審理中,有部分投資人陸續與抗告人和解,而撤回授與相對人訴訟實施權,此部分假扣押原因已消滅等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第83號假扣押裁定。經原裁定將第83號裁定關於准相對人對附表五之1 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假扣押財產超過新臺幣(下同)3,656萬0,037元;附表五之3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假扣押財產1萬5,730元;附表五之4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假扣押財產超過5,278萬3,600元,及依序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3,656萬0,037元,供擔保1萬5,730元,供擔保超過5,278萬3,600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均予撤銷,駁回抗告人之其餘聲請(原裁定主文漏未諭知)。抗告人對原裁定不利部分,提起抗告(除附表二編號7投資人黃立 慧求償金額30萬元,及附表四編號3投資人曾美惠求償金額3萬7,800元,編號16投資人王秋評投資金額9萬1,800元之部 分外,其餘部分均已確定,下不贅述)。 三、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係指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於債權人起訴後,經法院實體審酌為其敗訴之判決確定者而言。至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 、96年度台抗字第271號、108年度台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意旨參照)。 四、經查,於本案訴訟程序中,有部分授與相對人訴訟實施權之投資人,因與抗告人成立和解而撤回訴訟實施權及起訴(或上訴),除前述已確定之部分外,尚有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黃立慧(訴訟編號136)、如附表四所示投資人曾美惠(訴 訟編號46)、王秋評(訴訟編號84)等3人,業據抗告人提 出臺中地院103年度金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及上開投資人書立 之民事撤回上訴狀、和解書、撤回訴訟及仲裁實施權同意書、印鑑證明為證(詳本院108年度金上字第4號卷㈢第241-247、165-173、221-227頁),堪認屬實,則相對人就附表二 所示超過48萬元(計算式:114萬元-36萬元-黃立慧30萬元 =48萬元),及附表四所示超過超過2,174萬3,440元(計算式:5,450萬0,750元-3,262萬7,710元-曾美惠3萬7,800元- 王秋評9萬1,800元=2,174萬3,440元)之假扣押聲請部分,應認已無保全必要而應予以刪減,是抗告人請求撤銷第83號假扣押裁定關於准予相對人得對附表五之2、附表五之4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之財產超過上揭金額範圍內為假扣押部分,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聲請就第83號假扣押裁定關於准相對人得對㈠如附表五之2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 超過48萬元,㈡如附表五之4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 扣押財產,超過2,174萬3,440元,及命抗告人依序供擔保超過48萬元、超過2,174萬3,440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聲請,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附表一:(元/新臺幣,下均同) ┌──┬──┬────┬──────┬──────┬──────┐ │編號│訴訟│投 資 人│ 求償金額 │本件已撤回訴│ 備 註 │ │ │編號│姓 名│ │訟實施權之金│ │ │ │ │ │ │額 │ │ ├──┼──┼────┼──────┼──────┼──────┤ │ 01 │ 1 │蔡政成 │38,700元 │0元 │ │ ├──┼──┼────┼──────┼──────┼──────┤ │ 02 │ 2 │張馨方 │250,990元 │250,990元 │ │ ├──┼──┼────┼──────┼──────┼──────┤ │ 03 │ 3 │曾懿欣 │101,100元 │101,100元 │ │ ├──┼──┼────┼──────┼──────┼──────┤ │ 04 │ 4 │董觀堅 │35,900元 │35,900元 │ │ ├──┼──┼────┼──────┼──────┼──────┤ │ 05 │ 5 │翁廖禧 │7,520,320元 │0元 │ │ ├──┼──┼────┼──────┼──────┼──────┤ │ 06 │ 6 │陳逸文 │20,500元 │0元 │ │ ├──┼──┼────┼──────┼──────┼──────┤ │ 07 │ 7 │石煒丞 │103,500元 │0元 │ │ ├──┼──┼────┼──────┼──────┼──────┤ │ 08 │ 8 │李國榕 │456,600元 │456,600元 │ │ ├──┼──┼────┼──────┼──────┼──────┤ │ 09 │ 10 │賴俊宏 │133,000元 │0元 │ │ ├──┼──┼────┼──────┼──────┼──────┤ │ 10 │ 11 │張清耀 │643,700元 │643,700元 │ │ ├──┼──┼────┼──────┼──────┼──────┤ │ 11 │ 12 │王陳雪娥│48,100元 │0元 │ │ ├──┼──┼────┼──────┼──────┼──────┤ │ 12 │ 13 │黃光裕 │28,500元 │28,500元 │ │ ├──┼──┼────┼──────┼──────┼──────┤ │ 13 │ 14 │郭秋蘭 │110,500元 │0元 │ │ ├──┼──┼────┼──────┼──────┼──────┤ │ 14 │ 15 │陳美雲 │56,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 │ │ │ │ ├──┼──┼────┼──────┼──────┼──────┤ │ 15 │ 16 │王文禮 │188,000元 │0元 │ │ ├──┼──┼────┼──────┼──────┼──────┤ │ 16 │ 17 │洪志凌 │767,250元 │0元 │ │ ├──┼──┼────┼──────┼──────┼──────┤ │ 17 │ 18 │陳進春 │99,600元 │0元 │ │ ├──┼──┼────┼──────┼──────┼──────┤ │ 18 │ 19 │林豐玉 │418,780元 │0元 │ │ ├──┼──┼────┼──────┼──────┼──────┤ │ 19 │ 20 │李日清 │43,160元 │43,160元 │ │ ├──┼──┼────┼──────┼──────┼──────┤ │ 20 │ 21 │黃玉蘭 │88,000元 │0元 │ │ ├──┼──┼────┼──────┼──────┼──────┤ │ 21 │ 22 │陳守閑 │82,190元 │0元 │ │ ├──┼──┼────┼──────┼──────┼──────┤ │ 22 │ 23 │黃美玲 │102,000元 │0元 │ │ ├──┼──┼────┼──────┼──────┼──────┤ │ 23 │ 24 │陳奕秀 │176,060元 │0元 │ │ ├──┼──┼────┼──────┼──────┼──────┤ │ 24 │ 25 │林易玄 │147,500元 │0元 │ │ ├──┼──┼────┼──────┼──────┼──────┤ │ 25 │ 26 │陳惠琪 │55,500元 │55,500元 │ │ ├──┼──┼────┼──────┼──────┼──────┤ │ 26 │ 27 │黃菊蘭 │88,300元 │0元 │ │ ├──┼──┼────┼──────┼──────┼──────┤ │ 27 │ 28 │陳淑如 │70,430元 │0元 │ │ ├──┼──┼────┼──────┼──────┼──────┤ │ 28 │ 29 │劉耀錦 │110,580元 │0元 │ │ ├──┼──┼────┼──────┼──────┼──────┤ │ 29 │ 30 │謝錟雄 │1,195,17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30 │ 31 │林瑞惠 │225,6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31 │ 32 │林均晏 │148,850元 │0元 │ │ ├──┼──┼────┼──────┼──────┼──────┤ │ 32 │ 33 │陳貴宏 │51,300元 │51,300元 │ │ ├──┼──┼────┼──────┼──────┼──────┤ │ 33 │ 34 │馮其義 │30,150元 │30,150元 │ │ ├──┼──┼────┼──────┼──────┼──────┤ │ 34 │ 35 │曹發章 │37,600元 │0元 │ │ ├──┼──┼────┼──────┼──────┼──────┤ │ 35 │ 36 │戴標松 │112,600元 │112,600元 │ │ ├──┼──┼────┼──────┼──────┼──────┤ │ 36 │ 37 │連謝桂蘭│46,5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37 │ 38 │李枚宣 │66,500元 │0元 │ │ ├──┼──┼────┼──────┼──────┼──────┤ │ 38 │ 39 │柳文偉 │80,500元 │0元 │ │ ├──┼──┼────┼──────┼──────┼──────┤ │ 39 │ 40 │李國正 │41,100元 │0元 │ │ ├──┼──┼────┼──────┼──────┼──────┤ │ 40 │ 41 │廖俊杰 │296,750元 │0元 │ │ ├──┼──┼────┼──────┼──────┼──────┤ │ 41 │ 42 │黃添印 │55,7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42 │ 43 │余金龍 │34,500元 │0元 │ │ ├──┼──┼────┼──────┼──────┼──────┤ │ 43 │ 44 │邵毓守 │987,880元 │987,880元 │ │ ├──┼──┼────┼──────┼──────┼──────┤ │ 44 │ 45 │廖鴻裕 │38,800元 │0元 │ │ ├──┼──┼────┼──────┼──────┼──────┤ │ 45 │ 46 │曾美惠 │253,900元 │253,900元 │ │ ├──┼──┼────┼──────┼──────┼──────┤ │ 46 │ 47 │林安治 │602,850元 │0元 │ │ ├──┼──┼────┼──────┼──────┼──────┤ │ 47 │ 48 │鍾武勳 │111,000元 │111,000元 │ │ ├──┼──┼────┼──────┼──────┼──────┤ │ 48 │ 51 │陳威仁 │106,700元 │0元 │ │ ├──┼──┼────┼──────┼──────┼──────┤ │ 49 │ 52 │張學榮 │65,400元 │65,400元 │ │ ├──┼──┼────┼──────┼──────┼──────┤ │ 50 │ 54 │洪瑞坤 │120,600元 │0元 │ │ ├──┼──┼────┼──────┼──────┼──────┤ │ 51 │ 58 │林子馨 │59,500元 │0元 │ │ ├──┼──┼────┼──────┼──────┼──────┤ │ 52 │ 59 │林欣欣 │409,750元 │0元 │ │ ├──┼──┼────┼──────┼──────┼──────┤ │ 53 │ 60 │陳信男 │3,057,000元 │0元 │ │ ├──┼──┼────┼──────┼──────┼──────┤ │ 54 │ 62 │陳建元 │30,5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55 │ 63 │曾惠釧 │1,050,340元 │1,050,340元 │ │ ├──┼──┼────┼──────┼──────┼──────┤ │ 56 │ 65 │顧美珍 │1,866,020元 │1,866,020元 │ │ ├──┼──┼────┼──────┼──────┼──────┤ │ 57 │ 66 │邱春蘭 │1,266,037元 │0元 │ │ ├──┼──┼────┼──────┼──────┼──────┤ │ 58 │ 68 │呂易育 │43,000元 │43,000元 │ │ ├──┼──┼────┼──────┼──────┼──────┤ │ 59 │ 69 │趙茂城 │34,900元 │34,900元 │ │ ├──┼──┼────┼──────┼──────┼──────┤ │ 60 │ 70 │連慶堂 │47,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61 │ 71 │香擘國際│855,800元 │0元 │ │ │ │ │開發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62 │ 72 │啟傑國際│2,012,880元 │0元 │ │ │ │ │投資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63 │ 73 │許文正 │155,900元 │155,900元 │ │ ├──┼──┼────┼──────┼──────┼──────┤ │ 64 │ 74 │曾勳香 │114,400元 │0元 │ │ ├──┼──┼────┼──────┼──────┼──────┤ │ 65 │ 75 │顏鳳春 │42,500元 │0元 │ │ ├──┼──┼────┼──────┼──────┼──────┤ │ 66 │ 76 │王子榮 │44,850元 │0元 │ │ ├──┼──┼────┼──────┼──────┼──────┤ │ 67 │ 78 │吳金火 │68,000元 │0元 │ │ ├──┼──┼────┼──────┼──────┼──────┤ │ 68 │ 80 │賴怡如 │35,000元 │0元 │ │ ├──┼──┼────┼──────┼──────┼──────┤ │ 69 │ 81 │鄭奕帝 │67,400元 │0元 │ │ ├──┼──┼────┼──────┼──────┼──────┤ │ 70 │ 83 │邵安娜 │1,400,500元 │1,400,500元 │ │ ├──┼──┼────┼──────┼──────┼──────┤ │ 71 │ 84 │王秋評 │58,000元 │58,000元 │ │ ├──┼──┼────┼──────┼──────┼──────┤ │ 72 │ 85 │陳麗芬 │70,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73 │ 86 │侯多美 │146,250元 │0元 │ │ ├──┼──┼────┼──────┼──────┼──────┤ │ 74 │ 87 │鄭素貞 │66,450元 │66,450元 │ │ ├──┼──┼────┼──────┼──────┼──────┤ │ 75 │ 88 │羅元旺 │167,920元 │167,920元 │ │ ├──┼──┼────┼──────┼──────┼──────┤ │ 76 │ 89 │陳欽城 │42,000元 │42,000元 │ │ ├──┼──┼────┼──────┼──────┼──────┤ │ 77 │ 91 │魏黃月津│30,5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78 │ 92 │林惠足 │76,800元 │0元 │ │ ├──┼──┼────┼──────┼──────┼──────┤ │ 79 │ 93 │吳承陽 │84,750元 │84,750元 │ │ ├──┼──┼────┼──────┼──────┼──────┤ │ 80 │ 95 │簡啓傑 │254,400元 │0元 │ │ ├──┼──┼────┼──────┼──────┼──────┤ │ 81 │ 96 │簡裘裘 │266,100元 │0元 │ │ ├──┼──┼────┼──────┼──────┼──────┤ │ 82 │ 97 │簡芬妮 │266,300元 │0元 │ │ ├──┼──┼────┼──────┼──────┼──────┤ │ 83 │ 98 │簡艾美 │266,700元 │0元 │ │ ├──┼──┼────┼──────┼──────┼──────┤ │ 84 │ 99 │鷺飛亞國│250,000元 │0元 │ │ │ │ │際公司 │ │ │ │ ├──┼──┼────┼──────┼──────┼──────┤ │ 85 │100 │椰子股份│238,960元 │0元 │ │ │ │ │有限公司│ │ │ │ ├──┼──┼────┼──────┼──────┼──────┤ │ 86 │101 │曾玉珠 │276,600元 │0元 │ │ ├──┼──┼────┼──────┼──────┼──────┤ │ 87 │102 │游慧瑛 │66,000元 │0元 │ │ ├──┼──┼────┼──────┼──────┼──────┤ │ 88 │103 │許瑞敏 │197,000元 │0元 │ │ ├──┼──┼────┼──────┼──────┼──────┤ │ 89 │104 │羅吉銘 │99,020元 │99,020元 │ │ ├──┼──┼────┼──────┼──────┼──────┤ │ 90 │105 │吳莉儀 │118,000元 │0元 │ │ ├──┼──┼────┼──────┼──────┼──────┤ │ 91 │106 │賴柏偉 │66,900元 │0元 │ │ ├──┼──┼────┼──────┼──────┼──────┤ │ 92 │107 │陳又嘉 │106,160元 │0元 │ │ ├──┼──┼────┼──────┼──────┼──────┤ │ 93 │108 │曾淑香 │114,400元 │0元 │ │ ├──┼──┼────┼──────┼──────┼──────┤ │ 94 │109 │白美玉 │63,000元 │0元 │ │ ├──┼──┼────┼──────┼──────┼──────┤ │ 95 │113 │謝忠廷 │111,780元 │0元 │ │ ├──┼──┼────┼──────┼──────┼──────┤ │ 96 │123 │施陳秀枝│36,300元 │0元 │ │ ├──┼──┼────┼──────┼──────┼──────┤ │ 97 │125 │李宜蓁 │57,980元 │0元 │ │ ├──┼──┼────┼──────┼──────┼──────┤ │ 98 │126 │朱育才 │96,700元 │0元 │ │ ├──┼──┼────┼──────┼──────┼──────┤ │ 99 │130 │洪嘉哲 │792,200元 │0元 │ │ ├──┼──┼────┼──────┼──────┼──────┤ │100 │131 │蔡麗花 │101,600元 │101,600元 │ │ ├──┼──┼────┼──────┼──────┼──────┤ │101 │132 │朱芷嫻 │62,000元 │0元 │ │ ├──┼──┼────┼──────┼──────┼──────┤ │102 │133 │陳建州 │958,400元 │0元 │ │ ├──┼──┼────┼──────┼──────┼──────┤ │103 │134 │陳彥谷 │431,600元 │0元 │ │ ├──┼──┼────┼──────┼──────┼──────┤ │104 │135 │陳郁文 │431,570元 │0元 │ │ ├──┼──┼────┼──────┼──────┼──────┤ │105 │136 │黃立慧 │432,570元 │432,570元 │ │ ├──┼──┼────┼──────┼──────┼──────┤ │106 │137 │張碧源 │141,800元 │0元 │ │ ├──┼──┼────┼──────┼──────┼──────┤ │107 │138 │朱國峯 │103,950元 │0元 │ │ ├──┼──┼────┼──────┼──────┼──────┤ │108 │139 │鄭煒達 │6,400,000元 │6,400,000元 │ │ ├──┼──┼────┼──────┼──────┼──────┤ │109 │140 │許佩芳 │19,600,000元│19,600,000元│ │ ├──┼──┼────┼──────┼──────┼──────┤ │110 │141 │郭進祥 │39,200元 │39,200元 │ │ ├──┼──┼────┼──────┼──────┼──────┤ │111 │142 │王潘月桃│55,000元 │0元 │ │ ├──┼──┼────┼──────┼──────┼──────┤ │112 │143 │陳英珍 │36,500元 │0元 │ │ ├──┼──┼────┼──────┼──────┼──────┤ │113 │146 │劉耀民 │64,700元 │64,700元 │ │ ├──┼──┼────┼──────┼──────┼──────┤ │114 │147 │莊穎欣 │257,970元 │257,970元 │ │ ├──┼──┼────┼──────┼──────┼──────┤ │115 │148 │王姿文 │81,750元 │0元 │ │ ├──┼──┼────┼──────┼──────┼──────┤ │116 │151 │黃秋菊 │62,200元 │0元 │ │ ├──┼──┼────┼──────┼──────┼──────┤ │117 │152 │蔡春財 │252,640元 │252,640元 │ │ ├──┼──┼────┼──────┼──────┼──────┤ │118 │153 │陳靜美 │70,700元 │0元 │ │ ├──┼──┼────┼──────┼──────┼──────┤ │119 │154 │林茂松 │177,300元 │0元 │ │ ├──┼──┼────┼──────┼──────┼──────┤ │120 │155 │賴琼 │121,950元 │0元 │ │ ├──┼──┼────┼──────┼──────┼──────┤ │121 │156 │李恕寰 │492,250元 │0元 │ │ ├──┼──┼────┼──────┼──────┼──────┤ │122 │157 │游秀榮 │98,200元 │98,200元 │ │ ├──┴──┴────┼──────┼──────┼──────┤ │ 合 計│64,317,007元│35,543,360元│ │ └──────────┴──────┴──────┴──────┘ 附表二: ┌──┬──┬────┬──────┬──────┬──────┐ │編號│訴訟│投 資 人│ 求償金額 │本件已撤回訴│ 備 註 │ │ │編號│姓 名│ │訟實施權之金│ │ │ │ │ │ │額 │ │ ├──┼──┼────┼──────┼──────┼──────┤ │ 01 │ 56 │康淑芬 │30,000元 │30,000元 │ │ ├──┼──┼────┼──────┼──────┼──────┤ │ 02 │ 67 │江柔誼 │210,000元 │210,000元 │ │ ├──┼──┼────┼──────┼──────┼──────┤ │ 03 │ 77 │盧美惠 │120,000元 │120,000元 │ │ ├──┼──┼────┼──────┼──────┼──────┤ │ 04 │ 79 │廖盈宣 │300,000元 │0元 │ │ ├──┼──┼────┼──────┼──────┼──────┤ │ 05 │119 │陳翠卿 │180,000元 │0元 │ │ ├──┼──┼────┼──────┼──────┼──────┤ │ 06 │121 │洪彩玲 │22,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07 │136 │黃立慧 │300,000元 │300,000元 │經最高法院發│ │ │ │ │ │ │回,本次予以│ │ │ │ │ │ │修正剔除 │ ├──┴──┴────┼──────┼──────┼──────┤ │ 合 計│1,162,000元 │660,000元 │ │ └──────────┴──────┴──────┴──────┘ 附表三: ┌──┬──┬────┬──────┬──────┬──────┐ │編號│訴訟│投 資 人│ 求償金額 │本件已撤回訴│ 備 註 │ │ │編號│姓 名│ │訟實施權之金│ │ │ │ │ │ │額 │ │ ├──┼──┼────┼──────┼──────┼──────┤ │ 01 │ 44 │邵毓守 │15,73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02 │ 55 │林葆 │19,058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03 │111 │賴俊芳 │17,342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合 計│52,130元 │0元 │ │ └──────────┴──────┴──────┴──────┘ 附表四: ┌──┬──┬────┬──────┬──────┬──────┐ │編號│訴訟│投 資 人│ 求償金額 │本件已撤回訴│ 備 註 │ │ │編號│姓 名│ │訟實施權之金│ │ │ │ │ │ │額 │ │ ├──┼──┼────┼──────┼──────┼──────┤ │ 01 │ 9 │林唐寶琴│92,370元 │0元 │ │ ├──┼──┼────┼──────┼──────┼──────┤ │ 02 │ 44 │邵毓守 │123,960元 │123,960元 │ │ ├──┼──┼────┼──────┼──────┼──────┤ │ 03 │ 46 │曾美惠 │37,800元 │37,800元 │經最高法院發│ │ │ │ │ │ │回,本次予以│ │ │ │ │ │ │修正剔除 │ ├──┼──┼────┼──────┼──────┼──────┤ │ 04 │ 49 │吳家菁 │2,610,000元 │0元 │ │ ├──┼──┼────┼──────┼──────┼──────┤ │ 05 │ 50 │歐陽匡 │445,450元 │445,450元 │ │ ├──┼──┼────┼──────┼──────┼──────┤ │ 06 │ 53 │謝明杰 │600,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07 │ 55 │林葆 │71,700元 │71,700元 │ │ ├──┼──┼────┼──────┼──────┼──────┤ │ 08 │ 57 │李作君 │3,000,000元 │0元 │ │ ├──┼──┼────┼──────┼──────┼──────┤ │ 09 │ 61 │魏妙琪 │1,050,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10 │ 64 │林佳蓉 │1,320,000元 │0元 │ │ ├──┼──┼────┼──────┼──────┼──────┤ │ 11 │ 65 │顧美珍 │135,000元 │135,000元 │ │ ├──┼──┼────┼──────┼──────┼──────┤ │ 12 │ 66 │邱春蘭 │1,628,510元 │0元 │ │ ├──┼──┼────┼──────┼──────┼──────┤ │ 13 │ 73 │許文正 │21,600元 │21,600元 │ │ ├──┼──┼────┼──────┼──────┼──────┤ │ 14 │ 81 │鄭奕帝 │21,600元 │0元 │ │ ├──┼──┼────┼──────┼──────┼──────┤ │ 15 │ 82 │蔡月婉 │1,500,000元 │1,500,000元 │ │ ├──┼──┼────┼──────┼──────┼──────┤ │ 16 │ 84 │王秋評 │91,800元 │91,800元 │經最高法院發│ │ │ │ │ │ │回,本次予以│ │ │ │ │ │ │修正剔除 │ ├──┼──┼────┼──────┼──────┼──────┤ │ 17 │ 90 │魏英傑 │750,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18 │ 91 │魏黃月津│1,200,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19 │ 94 │鄧月菱 │900,000元 │900,000元 │ │ ├──┼──┼────┼──────┼──────┼──────┤ │ 20 │110 │林欣蓓 │1,500,000元 │0元 │ │ ├──┼──┼────┼──────┼──────┼──────┤ │ 21 │111 │賴俊芳 │300,000元 │300,000元 │ │ ├──┼──┼────┼──────┼──────┼──────┤ │ 22 │112 │韋淑美 │3,000,000元 │3,000,000元 │ │ ├──┼──┼────┼──────┼──────┼──────┤ │ 23 │113 │謝忠廷 │75,600元 │0元 │ │ ├──┼──┼────┼──────┼──────┼──────┤ │ 24 │114 │蘇燦標 │3,000,000元 │3,000,000元 │ │ ├──┼──┼────┼──────┼──────┼──────┤ │ 25 │115 │徐偉中 │450,000元 │0元 │ │ ├──┼──┼────┼──────┼──────┼──────┤ │ 26 │116 │莊盛隆 │3,000,000元 │0元 │ │ ├──┼──┼────┼──────┼──────┼──────┤ │ 27 │117 │林欣穎 │1,500,000元 │0元 │ │ ├──┼──┼────┼──────┼──────┼──────┤ │ 28 │118 │王鼎淵 │300,000元 │300,000元 │ │ ├──┼──┼────┼──────┼──────┼──────┤ │ 29 │120 │黃慧娟 │3,000,000元 │0元 │ │ ├──┼──┼────┼──────┼──────┼──────┤ │ 30 │122 │徐偉平 │1,050,000元 │0元 │ │ ├──┼──┼────┼──────┼──────┼──────┤ │ 31 │124 │林美雅 │6,000,000元 │6,000,000元 │ │ ├──┼──┼────┼──────┼──────┼──────┤ │ 32 │127 │張永鎝 │900,000元 │0元 │此項業經本院│ │ │ │ │ │ │104年度抗更 │ │ │ │ │ │ │㈠字第553裁 │ │ │ │ │ │ │定剔除。 │ ├──┼──┼────┼──────┼──────┼──────┤ │ 33 │128 │郭月櫻 │2,100,000元 │2,100,000元 │ │ ├──┼──┼────┼──────┼──────┼──────┤ │ 34 │129 │林上元 │83,360元 │0元 │ │ ├──┼──┼────┼──────┼──────┼──────┤ │ 35 │144 │臺灣新光│14,730,000元│14,730,000元│ │ │ │ │商業銀行│ │ │ │ │ │ │受託保管│ │ │ │ │ │ │新益豐投│ │ │ │ │ │ │資基金有│ │ │ │ │ │ │限公司投│ │ │ │ │ │ │資專戶 │ │ │ │ ├──┼──┼────┼──────┼──────┼──────┤ │ 36 │145 │林上仁 │312,000元 │0元 │ │ ├──┼──┼────┼──────┼──────┼──────┤ │ 37 │149 │顏妙修 │600,000元 │0元 │ │ ├──┼──┼────┼──────┼──────┼──────┤ │ 38 │150 │林芳如 │1,500,000元 │0元 │ │ ├──┴──┴────┼──────┼──────┼──────┤ │ 合 計│59,000,750元│32,757,310元│ │ └──────────┴──────┴──────┴──────┘ 附表五: ┌───────────────────────────┐ │附表五之1債務人: │ │①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②林秦葦、③蔡明恭、④古彩│ │蓉、⑤洪千惠、⑥林耿宏、⑦林庭安、⑧林清榮、⑨陳國耀、│ │⑩曾耀田、⑪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⑫蔡國洲、⑬黃巧如、│ │⑭寄生有限公司、⑮盧守誠、⑯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⑰曾士祈、⑱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⑲單良、⑳李│ │成、㉑黃淑宜、㉒林清福、㉓蕭子誼、㉔黃祥穎、㉕曹永仁、│ │㉖成德潤、㉗曾棟鋆、㉘葉冠姣、㉙許文冠 │ ├───────────────────────────┤ │附表五之2債務人: │ │①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②林秦葦、③蔡明恭、④古彩│ │蓉、⑤洪千惠、⑥林耿宏、⑦林庭安、⑧林清榮、⑨陳國耀、│ │⑩曾耀田、⑪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⑫蔡國洲、⑬黃巧如、│ │⑭寄生有限公司、⑮盧守誠、⑯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⑰曾士祈、⑱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⑲單良、⑳李│ │成、㉑黃淑宜、㉒林清福、㉓蕭子誼、㉔黃祥穎、㉕曹永仁、│ │㉖成德潤、㉗曾棟鋆、㉘葉冠姣、㉙許文冠 │ ├───────────────────────────┤ │附表五之3債務人: │ │①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②林秦葦、③古彩蓉、④林庭│ │安、⑤林清榮、⑥曾耀田、⑦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⑧黃巧│ │如、⑨寄生有限公司、⑩盧守誠、⑪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⑫曾士祈、⑬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⑭單良、│ │⑮李成、⑯黃淑宜、⑰林清福、⑱蕭子誼、⑲成德潤、⑳曾棟│ │鋆 │ ├───────────────────────────┤ │附表五之4債務人: │ │①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②林秦葦、③林庭安、④林清│ │榮、⑤曾耀田、⑥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⑦黃巧如、⑧寄生│ │有限公司、⑨盧守誠、⑩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⑪曾士祈、⑫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⑬單良、⑭李成、⑮│ │黃淑宜、⑯林清福、⑰成德潤、⑱曾棟鋆、⑲葉冠姣、⑳許文│ │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