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傳福
- 相對人
- 聯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7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9年度再易字第53號再審之訴事件(下稱系爭再審事件)受理,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於系爭再審事件裁判確定前,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午字第9275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
二、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或再審聲請經駁回確定時,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77號確定判決提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判決予以駁回,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