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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黃玉清楊國精杭起鶴

  • 原告
    朱木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朱木城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歐陽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泓進工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108年度上易字第2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28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民國109年3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8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之當事人,因本院109年3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內容就其 追加起訴被告等重要內容未載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 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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