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訴易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易字第130號原 告 陳獻宗 被 告 陳瀚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字第221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盛頓公司)之負責人,其與妻即訴外人鐘0僑明知自己及華盛頓公司在外積欠龐大債務,竟於民國 105 年 3 月 16 日設立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CO.LTD(下稱薩摩亞華盛頓公司),並印製表彰持有該公司股權之有價證券。渠等先以華盛頓公司名義邀約該公司客戶、親友、債權人免費參加晚宴、摸彩,並於晚宴中隱匿華盛頓公司之財務狀況,營造公司前景看好之氣氛,逐步規劃詐術銷售被告及鐘0僑所持有之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票之計畫,於同年4月起在公司成立股 務部門,由訴外人蕭0姍擔任股票事務組之副理,權責處理股務相關事宜,另訂分紅制度,交由蕭0姍及訴外人蔡0卿及部分業務人員向會員推薦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票,訴外人廖0梅則負責確認股款入帳情形及股票後續移轉登記事宜。嗣於持續舉辦週年慶、尾牙、股東會等活動中,隱匿設立薩摩亞華盛頓公司時並未實際出資、華盛頓公司有高額負債等事實,對外宣稱公司營運良好,薩摩亞華盛頓公司將與華盛頓公司合併,獲利將倍數成長等內容,以此等詐術誘使投資人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票,並製作內容虛偽不實財務報表,寄送給股東或於現場發放,且在會場公開設置股票申購登記處,提供薩摩亞華盛頓公司之股票摸彩,公開表示有興趣者可前往現場專區攤位認購股票,再委請晚會主持人利用串場時間,提醒有興趣認購股票者可前往專區洽詢,並由蕭0姍、蔡0卿在現場向與會人士推薦投資,提供登記個人資料,甚至預收定金,並於會後不斷撥打電話向會員邀約投資購買該股票,並營造股價上漲及供不應求之假象,致投資人陷於錯誤購買而交付股款。伊因此於105年9月8日簽訂 股權讓渡契約書,向被告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權2萬股 ,並於同年9月9日匯款新台幣(下同)15萬元至被告設於陽信商業銀行(下稱陽信銀行)帳戶,另於同年9月15日交付 現金15萬元由被告親收,受有損害30萬元。被告之前揭犯行業經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判處詐偽罪、 洗錢罪。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聲明求為命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63號刑 事判決附卷可稽,依該刑事判決,被告因違犯有證券詐偽罪等罪(本院卷第59頁),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等(本院卷第6頁),原告受害金額及相關證據係載於該判決附表四:投 資人明細表編號91號(本院卷第101頁),並據原告提出股 權讓渡契約書、匯款申請書等為證(108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卷第9至1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或提出 書狀予以爭執,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上開所為,係犯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等罪,已如前述,自屬 故意、不法之侵權行為;且原告受騙購買股權因而支付30萬元,亦受有損害,兩者間並具因果關係至明,堪認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權利乙節,於法有據。又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則原告請求對被告給付詐騙款項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即於110年1月26日為聲明請求之時)之翌日即110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110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