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6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 即被上訴人
- 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福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琪雅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富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林保秀
- 即上訴人
- 人 一層之16(公司地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俊廷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賴玉琇
- 訴訟代理人
- 洪楷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慶耀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芬
- 訴訟代理人
- 何嘉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喬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志達
林茂榮
李茂園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林保秀等人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