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王銘郭妙俐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6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即被上訴人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富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林保秀
即上訴人
人 一層之16(公司地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賴玉琇
訴訟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
被上訴人
慶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芬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喬婷律師
被上訴人
陳志達

      林茂榮

      李茂園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林保秀等人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