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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莊宇馨

  • 當事人
    蔡易融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蔡秉翰林奕汶黃千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蔡易融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視同上訴人 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被上訴人 蔡秉翰 林奕汶 黃千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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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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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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