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蔡易融、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蔡易融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視同上訴人 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被上訴人 蔡秉翰 林奕汶 黃千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