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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8號

返還消費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瑞蘭黃綵君林孟和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張瑜珊
訴訟代理人
侯信全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子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泓翰律師
被上訴人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必翔
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必翔實業公司民國106年7月22日、8月8日、9月20日、10月17日董事會會議紀錄關於該公司以尚有續待評估及釐清事項為由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展延公告申報106年度第1季、第2季財務報表,該等申請展延事由,尚有未明),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0年10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林孟和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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