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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杭起鶴黃裕仁羅智文

上訴人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逸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訴人
廖振達
上訴人
劉正輝即劉正秋
被上訴人
陳炳章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複代理人
葉日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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