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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楊國精陳得利陳正禧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代理人
徐郁嵐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編號3關於「⑴0(金樹公司與龍邑公司間為總價承攬契約、重覆規劃)⑵行政作業費用⑶系爭契約第9條第4項第8款、第23條第4項後段」之記載,應更正為「⑴1,472萬6,250元(苗栗縣政府抗辯金樹公司與龍邑公司間為總價承攬契約、重覆規劃)⑵行政作業費用⑶系爭契約第9條第4項第8款、第23條第4項後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正 禧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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