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金樹
- 訴訟代理人
- 張桂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郁嵐
- 訴訟代理人
- 呂世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松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苗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徐耀昌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編號3關於「⑴0(金樹公司與龍邑公司間為總價承攬契約、重覆規劃)⑵行政作業費用⑶系爭契約第9條第4項第8款、第23條第4項後段」之記載,應更正為「⑴1,472萬6,250元(苗栗縣政府抗辯金樹公司與龍邑公司間為總價承攬契約、重覆規劃)⑵行政作業費用⑶系爭契約第9條第4項第8款、第23條第4項後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