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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9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綵君李慧瑜楊珮瑛

上訴人
許存成
上訴人
許文通
上訴人
許全運
上訴人
許明德(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許慧貞(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許慧敏(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許郁婕(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許惟絜(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許雁翔(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許雁璇(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許世岱
法定代理人
許順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上訴人
郭進安
被上訴人
潤興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黃浚閎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上2被上訴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建民律師
複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因上訴人所列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尚有缺漏,上訴人許雁翔、許雁璇甫成年而未具本人承受訴訟,且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時變更部分聲明,所涉內容究為原訴之更正或另行追加新訴尚欠明瞭(上訴人應另依通知函為補正並說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上午11時於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楊珮瑛

書記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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