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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再字第2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玉清杭起鶴莊嘉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濬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瑩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 萬2,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萬386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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