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濬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瑩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 萬2,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萬386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