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再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許秀芬游文科吳崇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白烈燑
再審被告
西瓜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可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對法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認此項理由於判決送達時當事人即可知悉,故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判決確定時起算,無同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意旨參照)。復按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其上訴逾期,而以另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裁定駁回其上訴者,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時,其再審不變期間應自裁定確定翌日起算。

二、本件兩造均對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號第二審判決各自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11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639號裁定認兩造之上訴均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等上訴均不合法,乃駁回其等上訴而告確定,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5日送達再審原告,業據本院調閱前訴訟案卷查明屬實(該送達證書影本見本院卷第109頁)。而再審原告係主張本院於108年9月24日所為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此項理由於109年3月25日最高法院前開裁定送達再審原告時,再審原告即可知悉,故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109年3月25日起算,尚無同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適用。再審原告遲至109年11月11日始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