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即
追加原告 蔡太郎
蔡奕復(兼蔡紀春癸之承受訴訟人)
吳蔡鳳珠(兼蔡紀春癸之承受訴訟人)
蔡鳳美(兼蔡紀春癸之承受訴訟人)
蔡鈺誼(兼蔡紀春癸之承受訴訟人)
蔡寶鳳(兼蔡紀春癸之承受訴訟人)
蔡翠蓉(兼蔡紀春癸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媛(兼蔡紀春癸之承受訴訟人)
陳深土
廖秋香(即廖天灶承受訴訟人)
陳秀束
- 上訴人
- 吳峻銘(即吳錦富、吳朝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追加被告 余昇陽(兼吳朝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余明娟(兼吳朝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余明珊(兼吳朝之承受訴訟人)
- 李政榮(即吳麗珠之承受訴訟人兼李霜輝之繼受 人)
- 李秀玲(即吳麗珠之承受訴訟人兼李霜輝之繼受李秀華(即吳麗珠之承受訴訟人兼李霜輝之繼受李秀婷(即吳麗珠之承受訴訟人兼李霜輝之繼受人)吳麗芬(兼吳朝之承受訴訟人)吳金鳳(兼吳朝之承受訴訟人)吳金枝(兼吳朝之承受訴訟人)李碧娥(即李蔡菊之繼受人)李亭妤(即李蔡菊之繼受人)李欣沂(即李蔡菊之繼受人)李國志(即李蔡菊之繼受人)田水柳陳群芳陳志銘陳高秀女陳佩螢陳建良陳建富王義田王議松王勝義王靜珠王靜宜周清文(即湯陳愛之繼受人)湯思祈(即湯陳愛之繼受人)湯文聰(即湯陳愛之繼受人)陳玉娟吳幸璇(即吳錦富、吳朝之承受訴訟人)黃約(即吳錦富之承受訴訟人)吳佳怡(即吳錦富、吳朝之承受訴訟人)吳孝修(即吳錦富、吳朝之承受訴訟人)陳勝義(即陳蔡玉之承受訴訟人)陳勝彬(即陳蔡玉之承受訴訟人)劉啓聰(即劉陳味、劉文龍之承受訴訟人)劉啓男(即劉陳味、劉文龍之承受訴訟人)劉麗梅(即劉陳味、劉文龍之承受訴訟人)劉榮泉(即劉陳味、劉文龍之承受訴訟人)廖呂碧霞(即廖天灶承受訴訟人)廖祿晋(即廖天灶承受訴訟人)廖祿普(即廖天灶承受訴訟人)王國星(即王陳秀琴之承受訴訟人)王國寶(即王陳秀琴之承受訴訟人)王淑美(即王陳秀琴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江宗益江建迪江賴亮珠江宜樺江彩鳳江羽芊江安榛江宣縈江丹琪江玫樺歐直明楊秀麥(兼歐昇沛之承受訴訟人)歐靜宜歐俊逞(兼歐蔡玉敏之承受訴訟人)歐千鳳(兼歐蔡玉敏之承受訴訟人)歐千菊(兼歐蔡玉敏之承受訴訟人)歐俊宏(兼歐蔡玉敏之承受訴訟人)歐政男歐秋德歐秋中歐秋宗高歐明女賴阿平賴華媛賴阿鑾賴琨璘賴雅惠賴怡熏江松佶(即江煌堅之承受訴訟人)江慧鶯(即江煌堅之承受訴訟人)江慧娥(即江煌堅之承受訴訟人)葉秀枝(即張金樹之承受訴訟人)張惠玲(即張金樹之承受訴訟人)張惠琪(即張金樹之承受訴訟人)張惠君(即張金樹之承受訴訟人)張惠真(即張金樹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追加被告 邱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蔡太郎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109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丙編號14「應塗銷登記之義務人」欄關於「承受楊昇沛」之記載,應更正為「承受歐昇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關於本件當事人欄之記載,說明如下:
(一)原判決當事人欄原列有上訴人即追加原告吳麗珠(兼吳朝之承受訴訟人),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死亡後,由本院於111年10月27日裁定由附表編號1「繼受人」欄所示之人承受訴訟。嗣繼受人之一李霜輝死亡,繼受人如附表編號2「繼受人」欄所示。爰改列如附表編號2「繼受人」欄所示之人為當事人。
(二)原判決當事人欄原列有上訴人即追加原告李蔡菊,於112年12月8日死亡,繼受人如附表編號3「繼受人」欄所示,爰改列該等繼受人為當事人。
(三)原判決當事人欄原列有上訴人即追加原告湯陳愛,於113年9月20日死亡,繼受人如附表編號4「繼受人」欄所示,爰改列該等繼受人為當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 繼受人 1 吳麗珠(兼吳朝之承受訴訟人) (於111年8月31日死亡) 李霜輝、李政榮、李秀玲、李秀華、李秀婷 2 李霜輝 (於112年9月25日死亡) 李政榮、李秀玲、李秀華、李秀婷 3 李蔡菊 (於112年12月8日死亡) 李國志、李欣沂、李亭妤、李碧娥 4 湯陳愛 (於113年9月20日死亡) 湯文聰、湯思祈、周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