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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杭起鶴黃裕仁羅智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訴人
顧熾松
上訴人
顧景陽
上訴人
顧英哲
上訴人
顧名珠
上訴人
謝振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茂弘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敏律師
被上訴人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政懋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顧明珠」記載,應更正為「顧名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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