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顧熾松
- 上訴人
- 顧景陽
- 上訴人
- 顧英哲
- 上訴人
- 顧名珠
- 上訴人
- 謝振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茂弘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嘉敏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政懋
- 訴訟代理人
- 游琦俊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德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顧明珠」記載,應更正為「顧名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