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非再抗字第21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非再抗字第21號
- 再審聲請人
- 麒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進茂
- 代 理 人 陳偉哲律師
- 再審相對人
-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破產管理
- 人 黃國棟
- 馬國柱會計師
- 袁震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