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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非再抗字第2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王銘張國華高英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非再抗字第21號
再審聲請人
麒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進茂
代 理 人 陳偉哲律師
再審相對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破產管理
人     黃國棟
馬國柱會計師
袁震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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