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35號
- 上訴人
- 正豐聖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炳坤
- 訴訟代理人
- 朱逸群律師
- 被上訴人
- 維美家品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雄
- 訴訟代理人
- 白裕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就其與台灣博士多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住涵碧樓參加現金摸彩促銷方案」有無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之定性(單純買賣契約、繼續性供貨契約或其他)、如契約定性不同,請求權基礎有無不同等,於14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報,繕本並先送對造,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