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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6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游文科李慧瑜吳崇道

上訴人
黃信銘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上訴人
昱誠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昱誠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1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系爭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依買賣契約特約事項第2條約定找補買賣價金之計算方式及查報供道路使用之位置、面積為何,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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