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64號
- 上訴人
- 黃信銘
- 訴訟代理人
- 洪明立律師
- 被上訴人
- 昱誠圓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昱誠
- 訴訟代理人
- 施廷勳律師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1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系爭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依買賣契約特約事項第2條約定找補買賣價金之計算方式及查報供道路使用之位置、面積為何,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