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楊國精陳正禧陳得利

上訴人
集思得利電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福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福鑫間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陳得利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